一、引言
今天天气不错,挺风和日丽的。谈一个小的知识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安慰函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常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
当我们要求交易对手提供担保或者其他保障措施时,对方会请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出具《承诺函》,出函的主体通常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函件的内容通常会表明该第三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或者是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等作出保证,或会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那么,收到这样一份《承诺函》,是否就意味着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呢?当交易对手履约不能时,是否可以向出函主体主张担保责任呢?如果发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会判令出函主体承担保证责任呢?前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函件是否构成保证的法律性质,是否产生保证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OK,以案说法,我们今天就用判例解析的方式,简单梳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裁判观点。
二、裁判观点
案例1、最高法公报案例|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4)民四终字第5号
本案中佛山市政府先后向香港交行出具了三份《承诺函》,函中均有相同的表述:“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本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裁判观点:
首先,从名称来看,《承诺函》并非担保函,对于其是否能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其次,从《承诺函》的内容来看,“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其向香港交行出具的《承诺函》并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案例2、最高法公报案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确认债权诉讼中,有15家广东国投公司香港子公司的债权人持广东国投公司出具的安慰函申报金额约23亿元的担保(或然)债权,要求予以确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中62件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分别作出了裁定:对依据安慰函申报的担保债权全部予以否认。
裁判观点:
安慰函从形式上看,不是广东国投公司与特定债权人签订的,而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从内容上看,安慰函并无担保的意思表示,没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或承担还债责任。因此,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据安慰函申报担保债权全部被拒绝。
案例3、浙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1)浙商终字第48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向宁波××行出具的安慰函是否构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本案中市政府于2001年12月30日向宁波××行出具安慰函,函中表述:“在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如顺风××每年归还本息不足4150万元,差额部分由政府安排归还”。首先,从名称看,安慰函并非担保函,对于其是否能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其次,从安慰函的内容看,“由政府安排归还”,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再次,宁波××行与顺风××都未将函件列入保证的文件项下,其向宁波××行出具的安慰函并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案例4、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台山市电力发展公司、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鸿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台山市财政局担保合同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8号
裁判观点:
从名称来看,《承诺函》并非是担保函、保证函,对于《承诺函》是否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应当根据台山市政府出具《承诺函》的背景情况、《承诺函》的内容以及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从台山市政府《承诺函》的主要内容来看,是尽力维持仁伟公司的存在和正常运营、确使其履行责任和义务、负责解决借款人拖欠的债务、不让新华银行在经济上蒙受任何损失等模糊的言词,表达的是台山市政府已知悉并同意新华银行为仁伟公司提供的融资安排,对仁伟公司的借款行为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起知晓和监察的作用,只是表达协助解决并督促债务人还款的良好愿望与道义责任的安慰函,并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三、总结
这还用总结吗?这么清晰、明确、一致的裁判观点,还用得着总结吗?
好吧,还是简单总结一下吧:
1、安慰函虽然常常名称或者形式上叫做“承诺函”,但并不(当然)是保证合同;
2、安慰函这一概念并不是具有独立的、确切的法律意义的概念,被称之为安慰函的书面材料的效力和效果如何,由其内容决定;
3、究其内容,若不符合保证责任担保的相关要件,则函件的出具人只承担道义上的支持义务,而并不承担接收函件方所希望的保证担保义务,届时即使其不实际履行其承诺的行动,司法机关也很难要求其承担实质上的法律责任;
4、安慰函作为一种书面表述,与保证合同有相似的地方,在特殊情况下,安慰函也可以构成保证合同,即特殊的安慰函也会成为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换言之,即便认定为安慰函,也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保证,亦不意味着在该函保证的状况发生变化并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出具该函的人一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终还是实质高于形式,要究其内容,予以确定。
由此可见:
不能仅凭衣着来判断性别,还是得扒开来看。
简单谈一个小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