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快乐

(陆澄)来书云:昔周茂叔每令伯淳寻仲尼、颜子乐处。敢问是乐也,与七情之乐同乎?否乎?若同,则常人之一遂所欲,皆能乐矣,何必圣贤?若别有真乐,则圣贤之遇大忧、大怒、大惊、大惧之事,此乐亦在否乎?且君子之心常存戒惧,是盖终身之忧也,恶得乐?澄平生多闷,未尝见真乐之趣,今切愿寻之。

王阳明曾说过:“乐是心之本体,虽不同于七情之乐,而亦不外于七情之乐。虽则圣贤别有真乐,而亦常人之所同有,但常人有之而不自知,反自求许多忧苦,自加迷弃。虽在忧苦迷弃之中,而此乐又未尝不存,但一念开明,反身而诚,则即此而在矣!

《传习录》卷中,《集评》166,P.236

译:

来信写道:“过去,周敦颐经常要求程颢搜寻孔子与颜回的乐处。请问先生,这种乐趣是否与七情之乐相同?如若相同,普通人满足了欲 望都能快乐,又何须作圣贤呢?如果另有真正的乐,那么圣贤碰到大忧、大怒、大惊、大惧的事情,这个乐还存在吗?更何况君子的心是常怀戒惧的,此为终身忧 患,又何尝能乐?我平素有很多的烦恼,还未曾体会到真正的乐趣,现在,我真急切希望能找到这种乐趣。

当阳明弟子陆澄(陆原静)问阳明孔颜之乐(圣人之乐)与七情之乐(凡人之乐)是否相同时,阳明答:

”乐是心的本体,虽与七情的乐不同, 但也不在七情的乐之外。圣贤虽有真正的乐,然也是普通人所共同具有的,只是普通人有了这种乐,自己却不知道,相反,他们还要自我寻求烦恼忧苦,自己糊里糊 涂地舍弃了这种乐。

即便在烦恼迷弃之中,这种乐也未曾消失。只要一念顿悟,返求自身,与本体相同,那么,就能体会到这种乐。每次和你谈论的都是这个意思, 而你则仍要询问,能用什么方法可以得到这种乐,这就不免有一种骑驴觅驴的感觉了。

这里,阳明除了明言乐是心的成素外,亦说出孔颜之乐其实不限于圣人,凡人亦具有(在这意义下,此乐不外于七情之乐),只是凡人未能作充分的道德实践(反身而诚),因此有此乐而不自知,或即不能将此乐实现出来(在这意义下,此乐不同于七情之乐)。

由以上所说可见,阳明像一般其它中国哲学家一样,将情感看成是可以上下其讲的:

一方面,它是经验的,可善可恶,与道德无关;

另一方面,它又是超越的,是至善的,是道德主体的成素。这种观点,明显与西方哲学一般持情理二分的观点,将情感看成只是经验的,形而下的,两者大相径庭,这可以说是中西伦理学的最大分歧处之一

在儒家思想中,乐的观念源远流长,孔颜之乐是众人孜孜以求的圣人境界,是“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的体现。

在七情之中,乐表达的是一种肯定、满足和愉悦的正面情感经验,是人所欲求的,以此为人的内在本然状态,是容易为人接受和直接感受到的。

在宋明理学中,“乐”作为最高的理想境界,即主体与他们哲学的最高范畴(仁、理或道)合而为一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超越的体验,使“乐”成为一种最高人生境界,也使其具有了本体论的意义,但都没有明确置于理论上本体层次的地位。

王阳明先生则以心为其思想核心,心即理,良知即天理。心体存天理,还离不开个体的感性存在,也使最具有感性色彩的个体情感获得合理地位,赋予心以情感的维度,进而直接赋予心体另一种品质——“乐”。

“乐是心之本体,虽不同于七情之乐,而亦不外于七情之乐。虽则圣贤别有真乐,而亦常人之所同有。”

乐乃是心之当体自性,真正成为心之乐,乐就在心中,是人生命最本真的存在。天地生生之理凝聚于心便是心之体,此心体与天地万物融合无间,天地万物一体周流不息,生机活泼无滞,自然欣合和畅。

“乐”也就是天地生生之理的体现,心体乐之特性的体现。乐作为心之本体就是以万物一体为核心的生命意识,是生命本真的怡然自得的本然状态。

《传习录下》中有一则记录——问:“乐是心之本体,不知遇大故,于哀哭时,此乐还在否?”先生曰:“须是大哭一番了方乐,不哭便不乐矣,虽哭,此心安处即是乐也,本体未尝有动。”

哀之情发于本体之自然,哀则哭,哭是顺哀之情的行为与表达,大哭一番,内在情感得到了自然的渲露,如此方心安,心安理得便是乐。若不哭,则违哀之情,与顺任本体自然而发之情有所矛盾,故无法心安。

阳明肯定了乐在实践上与心(良知)同体,因此,在这意义下,它并非一般的经验的情感,故不与一般的情感(例如哀)相对;前者是心的本体,后者只是心的发用(现象)。

阳明所言心的知、意、情三种成素,但上述所说只是对应西方哲学的一种方便说法。

在实际上,依儒家传统,道德主体的各种成素,并非独立的、相互割裂的东西,而是同一本体的不同面相。

其实,上面我们分别说知、意、情三成素时,已带出了它们各自与心在实践上的相即不离关系,虽然三者在思辨上可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在《传习录》中,阳明曾经直接说出了心的知、意、情等成素的相即不离义。

他说:性一而已。仁、义、礼、智,性之性也,聪、明、睿、知,性之质也,喜、怒、哀、乐,性之情也,私欲、客气,性之蔽也。质有清浊,故情有过不及,而蔽有浅深也。私欲、客气,一病两痛,非二物也。

《传习录》卷中,《集评》165,P.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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