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问答: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生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4.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嘱分给子女和其他朋友,遗嘱有效吗?
答:部分有效。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认定无效。
5.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6.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处理。
7.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