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义的含义和美国法律体系特征
(阅读《美国宪政历程》附录三《美国司法体系和联邦法院》感想)
为了完成一个读书会布置的任务,赶写了这个读书笔记。
1、为什么需要法律制度?
首先是为什么需要法律制度?在这里,简要地叙述一下我对法律制度必要性的理解。从最初动物之间的生死之争,到人类文明中的法律制度,有一个合理性线索。
我们知道,自然死亡的意义在于终止把握既有资源的权势者的生命,为新的可能性提供机会。如果没有自然死亡,最强者,就会一直占有优势,演化就失去了别的可能方向。死亡,终结强者,新生命从头开始,尝试新方向的可能性。强者死亡,就会改朝换代。
生命之间的生死之争,加剧了死亡进程,不适应竞争环境的生命,自然淘汰,活下去的都是最适应者。
但生命之间的野蛮之争,到了工具制造阶段,由于武器的使用,就太过残酷,大大制约了智慧演化进程,甚至有可能毁掉已经积累了千万年的智慧形态。这时候,智慧演化出文明制度,降低同种群内的竞争强度,减少竞争引起的死亡。文明的竞争,就是非死亡性竞争。
实际上,文明有先天的内驱,这就是动物内心本有的对他者境遇的同情。这种同情心应用到他者之间的纷争判断,就是公正心,而应用到种群内的所有个体,就是正义感。
法律就是正义感的体现。法律要体现的就是对群体内所有成员都共同有效的正义。
2、美国法律与司法体系的特征
这里列举一些在阅读中发现的,我认为是美国法律与司法体系中最有特点的一些要点:
1)美国法官地位在所有西方国家最高,律师最多。这说明司法体系在美国人日常生活中的相对重要性。
2)作为联邦制国家,法律体系也分为联邦和州级二套。但联邦宪法和法律有最高地位。当然,二套司法体系无上下级关系,只在司法管辖上分工不同。所谓联邦宪法和法律高于州宪法与州法律,就是在法律适用上,以联邦体系为最高原则。
3)司法独立,法官既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但法官任命又有由行政提名,立法通过的程序,同时立法可以弹劾法官,这也是行政与立法对司法的制衡。
4)不相容原则和政治中立。法官不能兼任它职,不得从属于任何政党,不代表任何政党。
5)判例法。这是英美法系跟大陆成文法系的根本区别。二者各有利弊,但判例法的经验保守主义的特征,可以避免人类智慧里面一些想当然的错误。
6)陪审团制。对重罪,有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小陪审团负责审判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