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常常遭受不同程度的财物毁损、人身侵害(死亡)及精神损害等,此时被害人除了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最关心的是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笔者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实务经验,作简单介绍。
现实中,最常见的是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且尽可能多的获得赔偿的方式,此种方式没有过多的局限,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为了获得量刑上的减刑,会积极主动进行赔偿以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可见,量刑减少可以有效调动犯罪嫌疑人赔偿的积极性。另外根据刑诉法及其解释等有关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调解撤诉、直接判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三种方式)获得赔偿,特殊情形下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一、如何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局限于部分案件,特定的双方主体在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达成和解协议。
(一)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在满足前两项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
4.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二)和解的相关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非监禁的本人;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一方:本人;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
其他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三)和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和解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五)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及相关主体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有关机关不予支持;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当事人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反悔的,有关机关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立案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在明确被告人的前提下,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提起的主体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律师)。
(二)被告人的选择范围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
(三)赔偿范围
1.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用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起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特殊情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四)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五)结案方式及优缺点
1.调解撤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但应当制作笔录,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优缺点:一方面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另一方面也能帮助被害人争取到更多的经济补偿。既能促进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也能向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
2.直接判决:调解为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优缺点:有较强的既判力,但法院支持的数额有限,无法支持前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请。
3.司法救助:若被害人及其家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同意撤回附带民事上诉,可以依规定获得国家司法救助。优缺点:能从被告人之外获得经济补偿,但因申请程序、材料多,往往需要较长周期,被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
三、哪几种情况下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害情况作出判决。
4.最高院裁判观点:通过刑事追踪、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律师提醒:
1.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存在相关损失且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才能获得。
2.上述几种方式,各有利弊,被害人应及时进行专业咨询,寻求最优的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