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该如何定性处罚的思考
案由:近日,某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在该县某名酒商行以每瓶198元的价格购买2瓶国外红酒,瓶身标签均为外文,无中文标签,怀疑红酒来路不明。接到投诉后,该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作了投诉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及时将投诉转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接到转办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行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门店货架上有6瓶消费者所投诉的无中文标签国外红酒,该商行负责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扣押6瓶红酒,并对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国外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商行作出没收6瓶无中文标签的国外红酒,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国外红酒的行为定性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外贸企业要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无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规定的进口食品,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出口转内销,都要求“加贴中文标签”,无中文标签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将“无中文标签”简单解释为“无标签”不准确,“外文标签、少数民族文字的标签”也是标签,在有其他标签时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标签”。而且标签是判断预包装食品性质的重要因素,若把“无标签”理解为没有任何标签,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无法判断是否是预包装食品,也就无法适用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同时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虽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规定,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应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管辖。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无论是进口食品还是出口转内销食品,加贴中文标签是法律规定,不是标准规定,因而无中文标签属于“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经营行为,应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规制,在前十二项没有明确规定时,只能适用兜底条款,所以,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外贸企业要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是规制的进出口行为,且管辖权不在市场监管部门,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看似不能适用九十七条规定定性,但实务中遇到的多是已经离开了进出口环节的单纯市场销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具备执法管辖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具备执法管辖权。同时,也指出对于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是兜底条款,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用回收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剂等,是法律、标准规定的前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兜底条款,而不能理解为其他法律或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至于将“无中文标签”简单解释为“无标签”也不准确,“外文标签、少数民族文字的标签”也是标签,在有其他标签的时候,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无标签”,只能认定为“无中文标签”。所以,当事人该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定性处罚。
思考一:经营者如何履行好进口食品标签把关责任?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在进口食品时,要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保留好进货票据等证明文件,以便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能够提供食品来源的合法证明。同时,要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管理,定期对所售食品进行检查,确保标签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如果发现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加贴中文标签等,避免因标签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思考二: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做好进口食品标签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进口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同时,要加强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准确理解诸如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如何定性处罚的问题,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思考三: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组织如何及时发布消费提醒?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并保留好有关票据。在选购进口预包装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其是否有完整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发现所购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购进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查看中文标签、说明书,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得上市销售,做到依法、诚信、文明经营。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