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嫌疑人相当于被认定为了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即应当不起诉,必须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叫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的证据不足以指控犯罪,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情况下,虽然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因证据不足而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然可以提起公诉,该决定不具有终决行。
三、酌定不起诉,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之后,认为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类型主要是针对罪行较轻的犯罪,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考虑到判处刑罚的社会效果,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每种犯罪的情况不一样,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般来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才有可能认定情节轻微,并且很多案件有被害人,要考虑到不起诉的社会效果,有的案件本身法定刑较低,比如危险驾驶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偷越国边境罪等,这类案件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应该尽量争取。
四、相对不起诉,又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这种不起诉是专为未成年人设置的,虽然可以对其不起诉,但是设定了考验期,经过了考验期,并遵守相应规定,不起诉才具有终决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种不起诉的情形,如果遇到类似刑事案件的时候,可供查阅参考,以便于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