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80条
:“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是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主要是关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利息债权及利率限制的规定。
本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生效前”二元构成”是指我国在借款合同长期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同样基于这种二元构造导致借款合同的利率规制也是二元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针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的三个区间,24%以下属于有效期,24~36之间处于自然债务区。36%以上处于无效区。
2020年8月18日公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版本,从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的。三区间的模式戛然而止,根据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贷款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大概为15.4%。
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逾期利率的上限规定为借款期内的利率下限保持一致。删除了法定逾期利率,而是规定了即为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按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处理。而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当然这里强调的可参照,具有一定的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