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数决定制(得票最多者当选)
简单多数决定制,即在所有候选人得票最多者胜出(FPTP),这种规则不需要当选择获得至少50%的选票,而只需要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
在一个选区中,a b c d四个候选人得票率分别是40%、20%、25%、15%,则a当选。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不少国家在议员选举中都采取简单多数决定制
绝对多数决定制,要求当选者至少获得50%的选票,在存在多个候选人的情况下,第一轮投票很难产生获得绝对多数的候选人,这就需要对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举行第二轮投票。通常第二轮会产生达到50%得票率的绝对多数候选人。与相对多数决定制相比,绝对多数决定制的好处是当选者至少获得了百分之五十的选票,有更高的合法性,但比较复杂,成本也比较高。
选择性投票制,又叫偏好投票制,是绝对多数决定制的一种。在这种投票制度下选名投票被要求给所有候选人排序,比如说选票上有A、B、C、D、E五个候选人,选民需要做的是给五个候选人排序,即区分1、2、3、4、5的次序,然后清点选票需要统计每个候选人得到的选民第1、2、3、4、5排序的投票比例。 统计A、B、C、D、E获得第一选项的票数,其中E为5%,E候选人得票率低被淘汰,把投E第一选项的选民的第二选项加到剩下的候选人,再重新统计四人的选票,以此类推,直到其中一个候选人的得票率在50%以上。
这种选举创度有利于塑造跨族群的有效激励,因为在偏好性投票制度下,候选人不仅要谋求自己主要选民群体的支持,而且要努力成为所有选民群体最不讨厌的那位候选人。这种制度目前主要在澳大利亚的众议院实行。
2.比例代表制。尽可能让代表的结构更好地反映整个社会选民结构。最流行的方法是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
某个选区要产生10个议员名额,有五个政党竞选这10个名额,每党需要提供包括10个候选人的政党名单,所有选民根据政党名单来投票。假如最后A党获得40%的选票,B、C党获得同样20%的选票,,D、E两党都得了相同的10%的选票,那么该选区议员席位分配的最终数量是:A党四席,B、C党两席,D、E党1席。具体操作上是这四个政党排名最靠前的4至1个候选人当选。
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国家较多,以色列、北欧国家、东欧国家在内的多数欧洲国家及拉美国家都实行这种选举制度。
出现问题:上文是假设每个政党得到了整数比例的选票,但实际上每个政党的得票数量不会是整数。所以这里还涉及技术性问题,邵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下如何确定从选票到席位(from votes to seat)的计算规则。目前主要有两种,即顿特公式和最大余数法。计数公式的不同也会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同。
顿特公式更强调每个席位对应的平均选票数量,最大余数法是要先除去每个席位对应的足额选票数量,再对余数进行排序,称为黑尔选举限额。顿特公式利于大党,最大余数法利于小党。我自己的理解是,顿特公式是每个席位能代表多少人,如图蓝党每个席位能代表选民180人,红党代表155人,而除以3时票大党每席票数不如橘党一席的数。最大余数法,我认为从有效票数一千人除以五个席位,每个席位应该是代表200人,而多党制会分散选票,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反映他们的诉求,所以每个席位追求200人的民意是不现实的,大党可能会超过200人得一席,但余数想争得席位代表的人数要少于小党
不仅是选举公式,选区规模也是重要因素。选区规模越大,比例性越高。如果一个选区的席位由10席变为20席,更多政党当选;而变为2席,较大党才会当选,则有利于形成两大政党或政治联盟。
3.混合型选举制度,也就是把多数决定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在一起。德国国会选举299个选区,一半人用简单多数决定制,每选区一个名额;一半人用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总共也是299个议席。
选举制度直接影响了政党体制类型。
迪韦尔热定律,比例代表制倾向于导致形成多个独立的政党,两轮绝对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导致多个彼此存在的政治联盟关系的政党,简单多数决定制倾向于写致两个政党的体制。
由于简单多数决定之下每个选区只有一个议席,机械因素和心理因素都使得小党很难当选。选民倾向于把票投给大党,政治家也倾向于加入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