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增加了2天法定节假日,分别为农历除夕和5月2日。因此,自2025年1月1日起,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11天增加至13天。
增加法定节假日后
对企业劳动用工将产生如下影响
1. 工作日的天数需随之调整,“20.83天”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现行的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
法定节假日增加后,相应的年、季、月工作日应调整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周期内的工作时间需随之调整
随着上述年、季、月工作日的调整,周期内的工作时间需由原来的年2000小时、季500小时、月166.64小时调整为:
年工作小时数:248天*8小时=1984小时
季工作小时数:62天*8小时=496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67天*8小时=165.36小时
周工作小时数仍为40小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需随之调整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如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费。例如,在现行规定下,综合计算工时的年标准工作小时数为2000小时,则如员工实际年工作时长超过2000小时,则企业应就超过部分时长支付加班费。但自2025年1月1日起,员工年总实际工作时间如超过1984小时,则企业应支付加班费。
增加法定节假日后,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不受影响,月计薪天数仍为21.75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公式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因法定节假日系带薪假日,因此,月计薪天数仍为21.75天。
附上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