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检测出一方患有艾滋病,医生究竟应该不应该告诉另一方?

近日,湖北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倾诉自己在婚检工作中遭遇的两难处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医生提到,在实际工作里,无论是否将一方的艾滋病婚检结果告知其另一半,最终往往都会面临辞职或停职的风险。这一事件犹如一颗投入舆论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将婚检中医生是否应告知另一方艾滋病病情这一复杂问题推到大众眼前。

医生的两难困境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十分重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着重强调保护患者隐私,禁止未经同意将病情告知除患者外的其他人,一旦医生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这就使得医生在面对婚检中一方查出艾滋病的情况时,若擅自告知另一方,便极有可能触犯法律红线,面临严重的职业处罚。

然而,从道德与职业伦理角度出发,医生又肩负着保护公众健康的责任。如果不告知,健康的一方可能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与感染者结婚,婚后通过性生活等途径被传染艾滋病,从而对其健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仅关乎个人,还可能影响到未来家庭中子女的健康,医生难以对这样的潜在后果坐视不管。所以,他们往往只能用隐晦的方式,如电话提醒对方“注意身体”“加强健康防护”,试图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给健康一方一些警示。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这一困境的核心,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激烈冲突。从个人角度讲,艾滋病感染者享有隐私权,他们不希望自己的病情被随意公开,以免在社会生活、工作以及婚姻中遭遇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婚事受阻,生活与工作陷入困境。但从即将与感染者结婚的另一方来看,他们拥有对伴侣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毕竟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坦诚相待的基础上,健康问题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和未来生活走向。

在婚检这个特殊场景下,知情权的意义更为重大,它不仅涉及婚姻的忠诚,更紧密关联着婚后夫妻双方、子女乃至整个家庭的生命健康权,是多种权利的复合体。从公共利益层面考量,保障婚检双方的知情权,不仅能维护个体权益,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也有着重要意义。若一方隐瞒病情,导致艾滋病传播,会增加社会的防艾压力和医疗负担。

法律规定与现实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但在实际操作中,民法典对于艾滋病这类重大疾病,并未明确界定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告知责任边界。这就导致当感染者刻意隐瞒病情时,即便事后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可艾滋病的不可逆性和高危害性,使得事后追责根本无法弥补实际受到的伤害。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河南一对新人婚检后,女方疑似HIV阳性,医院仅告知女方本人,后来法院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认定医院无责。这一判决虽然遵循了法律条文,却让毫不知情的男方在婚后陷入巨大风险,凸显出法律规定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之间的矛盾。

地方探索与解决思路

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一些地方已经展开积极探索。云南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突破性地赋予医生向艾滋病患者配偶主动告知的权限,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若本人拒绝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则把“告知”职责赋予当地疾控部门,还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在知晓感染结果后一个月内,将感染事实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或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

从更广泛的层面看,有专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增加条款,明确医师将婚检结果仅告知另一半不属于泄露患者隐私,以此保障医师的权益;或者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文中,规定结婚的伴侣享有对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使婚检中的告知义务得以清晰明确。也有人提议,可以将双方的婚检结果整合在同一份报告中,在婚检前让双方签署结果告知协议,这样既能保障隐私权,又能满足知情权。

婚检中医生是否应告知另一方艾滋病病情,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在保障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另一方的健康权和知情权为代价。我们需要通过完善法律、优化制度设计,在不同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让婚检真正发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的作用,避免类似的困境和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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