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几十年来,“枫桥经验”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实践,广大党员干部要学习和领悟其中精神,把握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推动基层治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以德治为引领,实现乡村治理有魂。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论语》讲“为政为德”,《管子》说“衣冠不正,则宾者不肃。进退无仪,则政令不行”。德治着眼于社会的公序良俗,通过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人们提供一套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不仅关乎个人的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宽容有序,也关乎国家的良法善治和兴旺发达。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将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准则和公民价值规范,有机融入公民道德建设各方面、全过程,更好发挥其引领作用。同时,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把社会主义道德融入到社会治理当中,探索建立重大公共政策的道德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等。只有不断坚持道德引导,重视德治的内生作用,才能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以自治为核心,实现乡村治理有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以村民自治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由村(居)对区域内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方面的自治要求,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长期实践中被证明具有显著优越性,能够有效发挥普通民众积极主边作用并激发创造力,增强基层社会的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能力。自治意味着基层群众对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自主管理,这就需要不断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间责等机制,使之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协商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基层自治的基本途径。为此,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有关会议制度,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自治的协商方式,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务。另一方面,需要理顺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基层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搭建沟通平台,通过这种方式就社会治理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增进基层自治的共识。
以法治为保障,实现乡村治理有序。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治为根本遵循,自治和德治都要在法治框架之下进行。基层政府和行政村(社区)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是国家和公民权利相连接的纽带。一方面,它为国家行为的实施担当桥头堡,是政令畅通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它关涉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直接处理民众切身利益的诸多具体问题。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最可靠的方式,是国家和平安稳发展的保障,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实现规则之治。在法治意义上,建设基层政权意味着要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规范国家树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尤其要树立权本位观念,防范权力滥用。因此,规范基层政权运行,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基层管理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使基层社会治理能够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对于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实现权力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统一,才能有效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