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二、债权债务的范围
(1)债权债务的范围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债务,以及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
(2)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以及债务人以股权清偿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在合并报表层面,债权人取得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
(3)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相关规定(不确认重组损益),企业在判断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债务重组中不属于权益性交易的部分仍然应当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4)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情况:
①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命题角度:判断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判断时关注以下三点易错易混问题:
第一,是否改变交易对手方,如果改变交易对手方则不属于债务重组。例如,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将对乙公司的债权以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金额转让给A公司,该业务不属于债务重组。
第二,是否是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如果是,应关注关联方是否有超过其他非关联方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债务豁免,如果有,超过部分应作为权益性交易,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第三,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金额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