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讲| 恐怖活动犯罪(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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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从1993年7月起,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预备活动。1993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日14时,孙某携带早巳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物证有现场提取的火药、引燃线、火柴等。经被告人孙某当庭辨认,确认为其所带之物。孙某所携带的火药,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黑色火药。孙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犯劫持航空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精心预谋,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严重破坏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应予严惩,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该院于1994年1月13日判决: 被告人孙某犯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第一,犯罪构成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可以针对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劫持,是指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是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如果劫持的是正在装配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则不会危害航空运输安全,不能构成本罪。
航空器,是指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何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正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者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24小时止。
第二,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别有三:①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没有“劫持”目的,但劫持航空器罪有“劫持”的目的;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是在正在飞行中的飞机上实施行为,而劫持航空器罪不仅包括在飞行中的飞机,还包括在停机待用时的飞机上实施行为;③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而劫持航空器罪是抽象危险犯。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是人,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交通工具,因此,如果直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三,管辖
航空器分为民用和军用两种,对前者的劫持是国际犯罪,而对后者的劫持是国内犯罪,因此,外国人在外国劫持外国的军用航空器,我国就无管辖权,但如果劫持的是外国的民用航空器,我国有管辖权(普遍管辖)。
第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此处的死刑条款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提升
第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并利用该组织去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第二,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是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空成罪,因此无需再适用恐怖活动犯罪从犯的量刑规则。
第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这是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预备行为独立成罪,无需再适用犯罪预备的量刑规则。它包括下列行为: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如果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其他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五,劫持船只、汽车罪
本罪侵害的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如果劫持船只或汽车没有侵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则不能构成此罪。
例如,劫持运煤车参加姐姐婚礼,到达目的地给了司机200元,这不构成劫持汽车罪, 因为没有侵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但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课后思考题
第一,问:准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如何处理?帮助帮助恐怖活动罪如何处理?
答:这分别属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犯罪预备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
第二,问:劫持火车如何定性?
答:不构成此罪,如果把劫持解释为破坏,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为劫持不能构成破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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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3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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