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若想变更承租人(公房继承更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文章的开始之前,首先要声明一下,公房是不可继承的,因为承租人只拥有此房的承租权而非产权,标题那么写也只是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公房只可做承租人变更,而承租人变更和继承的区别是什么,请大家翻看我之前的文章。《公房到底能不能继承》

公房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产物,到现在已成为了历史遗留的问题。并早已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商品房严重脱轨,而遗留至今的公房,由于过去房屋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其中,关注度比较高的,也是现实当中比较令人挠头的问题: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今天,我们就这个话题,来展开地讲一讲。

承租人变更的前提条件

公房承租人是可以随意变更的吗,或者可以像产权房那样随意指定继承人吗?显然不是!

公房承租人只拥有房屋的承租权,公房不可以转租转借,更加不可以继承。但是公房是可以变更承租人的,而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前提是公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口迁出北京。不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是绝对不可以变更的。

在前些年,公房管理并不严格的时候,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是很轻松的,并且公房在世时也是可以变更的,而随着近两年公房管理的加严,公房承租人在世时,是绝对不允许再变更了。

承租人变更的意义

承租人去世后,我的建议是抓紧时间变更。因为承租人的变更在法理上是一种承租权的延续,若公房承租人去世但迟迟没有变更承租人的,理论上讲产权单位是有权力将房屋收回的。

而且迟迟不去变更承租人,不把它当回事,往往会造成本来满足变更条件的人,后来不满足变更条件,而导致公房永远无法变更了。

最重要的一点,公房可以通过房改的形式,把产权买断下来,变成可上市交易的成本价房改房,从而达到“公转私”的目的,把一套只拥有承租权的房屋,变成一套可自由处置的资产。然而,房改的前提是公房承租人必须是一个活着的人,这就意味着,如果承租人去世,但是没有变更新承租人的,此套房屋将不能进行房改。


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条件

公房承租人可不是随意变更的,以下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缺一都不可变更:

1.变更人的户口必须在此房当中;

2.变更人家庭名下(夫妻加未成年子女算作一个家庭),在北京不能有其他住房;

3.变更人与承租人共同居住在此房2年以上;

4.变更人是承租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有些单位允许孙子女外孙子女,除此之外都叫做非直系亲属);

5.承租人去世或户口迁出北京;

6.承租人的家庭成员间无争议。

条件解释

以上条件中:“与承租人共居2年以上”,这一点,我要特殊说明一下。因为是否共居,承租人在世时,变更人是否居住在此,对于产权单位来说似乎很难去验证,所以一般产权单位会以“与承租人同户籍达到2年以上”作为判断依据。

而“承租人家庭成员间无争议”这一点,每个单位之间的要求也会有些许的差异,有些产权单位是要求户籍在册人员过来签字同意就可以了,而有些则要求不管户口是否在这个房子里,只要属于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或者拆迁协议中涉及到的其他安置在此房中的人员,均需要过来签字。所以这一点,需要变更人自行去所属的产权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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