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的主体四要素

尊重是一个汉语词汇,基本意思是尊敬、重视,古语是指将对方视为比自己地位高而必须重视的心态及其言行,现在已逐渐引伸为平等相待的心态及其言行——即无条件承认并接受对方所有拥有的一切,不因自己的好恶而挑剔、指责和论断。

罗宾·狄龙在为《斯坦福哲学百科词典》所写的尊重条目中对其有如下界定。一般而言,尊重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从某种角度、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对客体做出回应。

按照狄龙的解释,把尊重宽泛的界定为一种反应性的关系,我们可以在各种尊重的用法和理解中看到它们包含四个关键性的共同要素。就一般意义而言,尊重作为主体的回应涉及到主体以下四个方面的活动,注意、遵从、积极的评价、适宜的行为举止。

一、认知要素:注意

尊重意味着注意或关注对象,包括着主体以特定的方式感知或认知被尊重对象的要求。因此,对于某对象的尊重与不尊重的区别首先在于作为主体的人是否感知或认识该对象。这种感知或认知的要素也包含在诸如密切的关注、予以认真的考量等与尊重意义相近的词语中。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尊重某个对象是与漠视、偏见、歧视等对待方式是相对的。对于某事物毫无知觉或漠不关心,不予理解或简单考虑就置之脑后,由于疏忽、粗心或者有意的误解、丑化它,这些情形与尊重该事物存在这鲜明的对比。

二、意志要素:遵从

尊重的产生在更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客体,并为客体所获得,是一种被客体所唤起、所引发或所要求的东西。

被尊重对象要求我们予以承认来自于这一对象本身,而不取决于我们主观偏好和欲望。我们就可以把尊重与喜好、畏惧之类的情感区别开来,因为喜好和畏惧主体的兴趣或欲望中有遵从的根源。

“遵从”并不意味着自我被完全消除和否定,尊重并未完全是由客体所造成的。客体被我们认识到,它本身由于具备的某种内涵或状态而可以正当的要求我们给予关注的回应。


三、评价要素:积极的评价

在最为通常的情况下,尊重被认为是一种评价模式。具体地说,尊重是体验和承认某事实的内在价值或重要意义的一种方式。尊重某个对象意味着就赏识它,认可它具有不依赖于我们先在欲望和他人许诺的价值。其中也包括着赏识、赞扬、佩服、肯定、支持、高度评价等。

四、行为要素:适宜的行为举止

对一个对象表示尊重,往往意味着我们必须避免某些行为,或者以特定的方式去行动。在这里,尊重涉及到对某种待人接物方面的约束和节制,或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与之联系。这些对待方式被认为是对象所应当提到的,适宜于得到的,或者应当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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