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人民的名义》火的太快,作为反贪一线搬砖的我还可以再装一会儿深沉的。
在反贪工作中,我所见过的公司老板有着各种各样的顾虑和误解,其中不乏民间小道传言和所谓“专业人士的忠告”,这样的思想在他们脑海里根深蒂固,让人哭笑不得。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可以用通俗的语言向各位读者朋友介绍反贪应有的模样,消除一些人对反贪工作的误解,如有不当或是不严肃不专业之处,还请法律同行多多交流指教,欢迎各种花式评论。
揭秘一:反贪局里面有检察院?
答:以前总听到人说,检察院是做什么的啊?是不是检查身体的啊?所以要设在反贪局里啊?(就怕空气突然安静)
其实这些梗我要吐槽好久,但我还是憋住了。给大家好好解释一下:检察院这个司法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分为刑事检察和自侦两大类,而自侦部门就包含了反贪污贿赂局(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反渎局),所以反贪局其实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
正解:检察院里有反贪局。
揭秘二:纪委和反贪局都是查贪污腐败的,两者是不是冲突了?
答:现在的反腐形势,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上看到某某高官落马的消息,而新闻里总有“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样的话,有些人会产生“有纪委查处贪官,还要反贪局做什么?” 这样的困惑,但实际上的情况是:两者并不冲突。
区别一:
纪委是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
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属于司法部门。
区别二:
纪委针对中共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内部处理;
反贪局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处理。
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看出纪委和反贪局的区别。通俗地讲,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官”,一般要通过纪委进行党内处理,再移送反贪局;而不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官”就直接交由反贪局进行立案侦查,两者并不矛盾。
正解:纪委和反贪局并不冲突。
揭秘三:受贿一万判一年?
答:不可否认2015年之前存在这种对于贿赂犯罪量刑的倾向,但就现今的法律而言,“受贿一万判一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规定: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不仅仅要看“金额”,也要看“情节”。如果单单谈论金额,受贿二十万元以下的量刑会在三年以下,而三年以下的量刑,法院有较大的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缓刑判决(就是不用羁押,在外“自由地服刑”);受贿二十万至三百万元,存在自首或是立功情况的,也有可能作出缓刑判决。而“受贿一万判一年”这种说法是经不起法律考验的。
正解:“受贿一万判一年”是不对的。
揭秘四:老板送钱了就一定要抓起来?
答:有种说法虽然听起来不可靠但是却很有道理:“你看一个贪官被抓起来了,给他送钱的老板都被抓了吗?经济不发展了?”
先要说明一点,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污点证人”这种身份。那么抛开国家鼓励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不谈,我们只讲法律。
法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关于行贿罪的刑法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讲,老板送了钱,不一定是行贿罪,因为还需要同时满足另一个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要求老板送钱,还要谋取利益,而利益还应该是不正当的。换一种说法,取得了正当的利益,老板送钱仅仅是一种行贿行为,而非构成行贿罪。
法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质作用有二,其一:鼓励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进而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其二,给予检察机关“司法裁量权”,减轻办案阻力。我认为其中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什么情况可以“免除处罚”,那么我可以讲,“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这个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可以灵活掌握。
正解:老板送钱了不是都要抓起来。
揭秘五:纪委、检察机关都要刑讯逼供的。
答:在谈论这个看法之前,我想先说说什么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首先,谁来刑讯逼供呢?
刑讯逼供的主体范围应当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这里包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
那么,刑讯逼供谁呢?
这里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如果对证人刑讯逼供,则以暴力取证罪论处。
我们这里不谈什么各种形式的肉刑或变相肉刑,造成了什么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我只想谈谈,在今天的法制环境下,刑讯逼供有多大的可能性。
说理一:
大家知道,现在反贪办案,都是至少两个人,同时要求在做笔录的过程中,需要配有同步录音录像。也就是说,办案中你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是一清二楚的。如果律师或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主张非法证据排除的话,法官会去查阅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随案移送的笔录以及附带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如果在观看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发现审讯存在暴力或是语言上的威逼利诱,法官对于相应的证据的看法就会是:证据效力大大降低甚至不予采信。一个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极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甚至会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你是一个审讯人员,你会让你的案件向这个方向发展吗?
说理二:
有的人会想到,我可以说“我的录音录像光盘找不到了。”“当时谈话地点的录像设备坏掉了。”诸如此类的话去搪塞法院,但是这位大哥,法官不是智障,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要求在办案约束性规定中有明文记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你所主张的证据效力同样会大大折扣。
说理三:
还有人会想到,“检察院可以和法院串通在一起啊,或者有人可以花钱、找关系去“搞人”啊?”那么我想说的是,现在检察院和法院已经实行了员额制,员额制就意味着办案人员个人的终身责任制,哪怕你退休了,被发现之前办了错案,一样要追究法律责任,没有哪个领导会给你“背锅”。
说了这么多,我想告诉读者朋友的是,现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极少,因为通过这种行为去办案,既达不到你所想要的目的,又会给自己惹一身骚,所以请大家放心,我们都不会在你面前暴走的。除此以外我还想说,虽然目前刑讯逼供的现象几乎不可能存在,但疲劳审讯这种情况还是有可能的,作为一名想要“摆事实,讲道理”的反贪小白,我希望每个工作在反贪一线的法律人都能依法保证当事人的正常休息(一般是6个小时)与饮食。
正解:刑讯逼供在现今办案过程中极少存在。
起码,搬砖的芦花还是很温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