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习笔记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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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欧 行将
(行将,不久就要;将要。)
溺死,A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当他正要将救生圈抛向欧时,发现欧 是他的私人仇敌。这样,A便不救助欧。欧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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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欧行将
(行将,不久就要;将要。)
溺死,B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并抛向他。这时,他认出欧他的私人仇敌。于是,在欧马上要抓到救生圈之时,B将救生圈又从水中拖了回来。欧溺死。
学子分析
- 分析A、B是否构成犯罪,并阐述背后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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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涉及理论:不作为、作为
思路 :
- 案例一、二案例的定性(作为与不作为)
- 判断A是否有义务救济(身份,先行行为)
- 判断A的责任问题(是否有责任,需要承担何种程度责任)
分析前提 :
-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例如
警察、检察人员、医务人员
,根据其职业法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不作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先行行为是刑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使行为人负有防止或者排除这种危险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主要是在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中提及。其主要结构一般为:先行行为——防止义务——刑事责任。
逐一分析
第一个案例
在第一个案例中欧溺水,A当时作为路人,
A身份并无说明,视作普通人,无救济义务。
案例中,A是在正要将救生圈人抛向欧时
其在准备实施救助行为之前因为个人原因
终止了救助行为,结果欧溺亡。
在这种情况下,A是能为而不为,这样的情况在公众看来是应当承担不救助责任,有的甚至认为是不作为犯罪,做出该观点的理由是基于道德规范,但是不作为犯罪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是应为、能为、不为
,判断前提是应为
,A身份路人,无先行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属于应为的。题目信息读取不认真可能会认为A是有救助行为,但是A没有实施作为行为(在救助陷入危险境地的欧之前,中断了其行为),所以A是不需要承担救济欧的刑事责任。
第二个案例
在第一个案例中欧溺水,B当时作为路人,
B身份并无说明,视作普通人,无救济义务。
案例中,B是在将救生圈人抛向欧后发现其是仇人
其在已经实施救助行为之后因为个人原因
终止了救助行为,B已经救助陷入危险境地的欧,使其具有受救助的现实可能性,之后B又消除了这种可能性。此时,B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改变了欧本已存在的更有利的情形,构成故意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总结
案例中,针对路人
见死不救
情况进行判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判断是否符合应为
,路人身份方面,法律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方面,先行行为——防止义务——刑事责任。
案情延伸
- 难题: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
是道德还是法律义务?
从2001年以来,法律界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归于道德整合的讨论一直很激烈。
有的人认为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而且这一犯罪的界限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现有法律惩罚见死不救行为也是有可能的。例如某些见死不救行为可被定为“不作为犯罪”,即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救助而未实施。但“救助义务”并非针对所有人,根据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为”引起附随义务,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此外,家庭成员也负有救助义务,“妈妈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对于这个经典难题,网络上流传的一种说法是,如果根据上述法律界定,那么你这个倒霉男友只能先救老妈,因为你对母亲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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