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转房贷,被银行告了,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银行利率存款低,很多人都打算提前还贷。可是有的人并没有足够的钱来还清贷款,就动起了银行贷款的脑筋来。

3月1日,广州中院审理了一个案件,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然而实际上,肖某借款用途并非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肖某实际上打算骗取贷款还清他的购房贷款。结果事情并未像肖某想象的那么顺利,银行保监部门查证肖某并未将以上款项用于经营,于是银行将肖某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肖某向银行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罚息,作为保证人某公司也须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贷用于房贷,看似没有风险,其实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本案中就是如此,银行一经查实肖某的违法行为,立即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肖某立即还清全部贷款及罚息。肖某马上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如果不能及时还清,肖某的房屋还有可能面临拍卖的风险。

二、有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国家明令禁止企业经营贷资金进入楼市,中国银保监会多次下发通知“禁止经营类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经营贷进入楼市,被查后贷款人有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风险。

法律法规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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