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杭州余杭区发生一起盗窃案,三名嫌疑人在盗窃得手后,见一名女子醉酒后落水,于是见义勇为,跳水相救,醉酒女子得以生还。两天后三名嫌疑人落网。当事民警认出了他们就是搭救落水女子的那几个人。于是,此事就在网上引起了争论,大抵都认为,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要彰显法律的尊严。但是,三个嫌疑人确实救了一条人命,是不可否认的善举,理应奖励和表彰。人们说的都是法理和情理,却都没有给出该如何处理的建议。
概念很明确,是功就应该奖,是过就应该罚。但功过不能相抵。
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毛主席的战友来为他们说情,说他们两个都是高级干部,曾经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看在其有功的份上,将功补过,网开一面。毛主席严肃的指出:正因为他们是大干部,所以,他们的罪行对革命事业影响极大,必须处以极刑。对于他们的功劳,人民已经给了他们应有的地位和荣誉,如果姑息宽容,就无法向人民交代。
记得在哪本书里看到过一个外国故事:某炮团在凯旋归来途中,因为疏忽,没有将炮车有效的锁紧固定到位,致使遇到暴风的轮船上,炮车相互撞击,险些酿成船翻人亡的灾难,事后,统帅长官追究炮兵团长的责任,罪当处死。可该团长在战斗中立过大功,很多部属都来求情。于是,长官命人拿来一枚一级战斗勋章,并亲手挂在炮兵团长的脖子上,然后宣布:拉出去枪毙!
这些都是功过不能相抵的案例。不过他们都是功在前罪在后。余杭盗窃案不同,是犯罪在前,救人在后,让人觉得功过混在一起,惩罚与奖励的程序很难分得开来。
其实也很简单,没有什么纠结的必要。按律处置,盗窃罪该判几年判几年。至于见义勇为救人的奖励与表彰,刑满释放以后再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