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管理规定制定的背景是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和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结合各省可再生能源规模和消纳情况,各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电力企业、发电企业安排一定规模煤电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这些机组称为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的基础上,为抑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波动,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需要优先增加或者减少出力。根据建立优先发电制度的要求,对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按照高于上年本地火电平均利用小时一定水平安排发电计划,增加的利用小时数需要与承诺的调峰次数和调峰深度挂钩。
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煤电机组,出力需要降到额定容量的50%以下;30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出力至少要能降到额定容量的60%以下,出力低于60%的部分视为可再生能源调峰的压减出力部分。热电机组热电比高于50%的,调峰能力应该达到50%;热电比低于50%的,调峰能力应达到60%。
可再生能源机组因调峰无法完成的优先发电计划,可以通过替代发电交易给其他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