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37概述
IAS37 里面确认provision有3个条件
1. Legal or constructive obligation
2. probable an outflow of eco resource
3. can be measured reliably
但是,如果一个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其他action去避开这个expenditure,则不属于obligation。
这是一个best estimate
如果是一个large population (比如:对销售出去的100件产品的质量保证),则使用weighted average
如果是single event,如果正在跟某一消费者打官司,那能有可能赔偿多少钱,则选择这个most likely outcome。
如果涉及现金价值,还要折现。
如果还涉及别人对我的赔偿,则需要分开披露,不能混在一起。
比如A消费者告我产品有问题,索赔100万。我很可能败诉,赔偿100万。则我需要计量provison 100万。
但是,这个产品是我从B公司买来卖给A的。我现在正在告B,B很可能败诉,赔偿我80万。这个80万则需要分开计量。
IAS37 的问题
- 这个准则的要求是“Probable”,也就是大于50%。但是这跟其他的准则就有不同。inconsistent
- 跟US Gaap也有不同,关于restructure cost。US GAAP要求要在实际产生费用的时候才计量。
- measurement rule vague and unclear, 因为“best estimate”所指的有可能是most likely outcome,可以是一堆数据中的weighted avg,但是也有可能是最高值,最小值。怎么定义这个best estimate也有一些争议。

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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