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5.18

-----执行异议什么情况下不被受理?不被受理后如何救济?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行为错误或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后者驳回异议申请。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异议申请:申请人并非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异议主体不适格、异议内容与案件无关、并非对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标的的异议、已经超出异议提出期限等。

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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