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暑时节,唯有在清风中恬静,在晨雨中享受,才不负这人间盛夏。恰逢假期,睡到自然醒,慢慢开启了新一天的旅程,洗漱完毕,准备享用早餐。
打开冰箱,拿出昨晚去便利店买的巴氏鲜牛奶,打开外瓶盖,提起内瓶盖的指环扣,拉开,倒出,准备享用美味的鲜牛奶。咦哟呵?今天这牛奶怎么啦?一种浓浓的感觉,加了增稠剂?不可能,再细看,都呈豆腐脑了。哇唔,牛奶变质了!
朋友,如果是你,准备怎么处理这事?
1.到便利店请求退货;
2.请求退货并索赔;
3.拨打12315,找消协或找工商或食药局;
4.不必当回事,忍一忍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在这样的美好时光里,大署三秋近,林钟九夏移。我想,可别为这件事影响了美丽的心情。但还是有一些影响。不是因为没有喝到牛奶,而是对这件事的理解和原则问题。
先说说“巴氏鲜奶”吧。巴氏杀菌对牛奶营养成分破坏较小。除少数对热特别敏感的物质外,巴氏杀菌乳保留了生鲜乳大部分原有成分,因此被称为:“鲜牛奶”。它要求全程冷链运输、或在2~6℃ 冷藏柜里销售,保质期 5-7 天。
昨天我买的鲜牛奶的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为7天。今天结束是第6天,也可以算是临期食品。
现在,说说什么是临期食品和食品保质期。《预包装临期食品流通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临期食品的定义:接近食品保质期,并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范围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6),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因此,我们可以放心的食用临期食品。
昨天买的鲜牛奶,明知道属于临期食品,我想不会有那么容易“中标”的问题食品,结果事实证明我错了。这事的性质属于在保质期内变质的预包装食品。所以我有理由请求退货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今天我先找店家说明情况后,请店主管联系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到店里看了牛奶后,销售人员联系企业的售后服务负责人王某,她开始对我诉哀肠,说食品企业的生存如何不易,最多给予三倍赔偿。她说这比其他人多了一倍,希望我能理解和宽容。我提出要按法律规定执行,10倍的赔付。后来考虑巴氏牛奶的特殊性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最终以8倍赔偿达成一致。获得15.5元的8倍和本金。
至此,提醒大家在购买牛奶时:一要看外包装是否完好;二要看商品包装标志是否规范;三用手轻轻捏一下包装,是否有坚硬的感觉,以防误食变质牛奶,影响身体健康。还有与店主和生活方交涉时一定要带着小票和产品,有理有据,尽量避免争吵。
追索牛奶的赔付,貌似我赚了几瓶牛奶,但心情不美丽,非常不希望这类事情不再发生。不过,为食品安全我一直在努力,但是,做食品的人都明白,这种事情防不胜防,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犹如一场超级马拉松,刚刚开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