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被前男友告上法庭,索赔百万赠与款,她本以为输定了

梁小姐和孙先生谈了两年恋爱,最后没走到一起。

分手这事,本来你情我愿,谁也不欠谁。可孙先生不这么想。他回头找梁小姐复合,被拒绝后,直接把她告上了法庭。

孙先生的理由是:两人恋爱期间,他给梁小姐转过不少钱,买过不少东西,这些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既然现在结不成婚,梁小姐就应该全部返还。

梁小姐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

她去找律师咨询,接连问了好几个,得到的答复都差不多——这案子不好打,大概率要输。有的律师直接告诉她,恋爱期间的较大额转账,法院确实有可能认定为彩礼性质的赠与,判返还的可能性很大。

梁小姐心里凉了半截。

她不是不想还钱,而是觉得委屈。两人在一起的时候,这些钱是孙先生主动给的,有的是节日红包,有的是日常花费,有的是她说手头紧对方主动转过来的。怎么一分手,就全变成“以结婚为目的”的了?

后来一个朋友给她介绍了赵睿韬律师。

赵律师当时在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执业,接手这个案子之后,没有急着下结论,而是先把所有材料从头到尾理了一遍。梁小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加起来几百页,他一页一页看,一条一条对。

看完之后,赵律师告诉梁小姐:这个案子能打,而且有机会赢。

梁小姐当时不太敢信。毕竟前面几个律师都说输定了,这个律师凭什么说能赢?

赵律师没多解释,只是花了很长时间跟她梳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他把孙先生起诉状里列出的每一笔钱都单独拎出来,问梁小姐:这笔钱当时是什么情况?对方怎么说的?你收到之后用在什么地方?

梁小姐慢慢回忆,把能想起来的细节都说了。有的转账是过节的时候孙先生主动发的红包,有的转账是两人一起出去旅游的花费,还有几笔较大的,是孙先生说她一个人在外地不容易,让她拿着改善生活的。

赵律师把这些信息一条一条记下来,跟证据材料一一对应。

到了庭审那天,孙先生那边请了律师,摆出一副胜券在握的架势。他们的核心观点很明确:两人谈恋爱时间不短,孙先生给的钱也不是小数目,按照法律实践,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落空就应该返还。

赵律师在法庭上没有讲什么高深的法律理论,而是把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掰开揉碎了讲给法官听。

他指着证据说:这笔钱是春节的时候孙先生主动发的红包,金额不大,属于节日问候的性质。那笔钱是两人去外地旅游的花费,孙先生订的机票和酒店,这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还有这几笔大额转账,聊天记录里孙先生的原话是“你一个人在外面不容易,这钱你拿着用”,从头到尾没有提过结婚两个字。

赵律师还特别点出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按照孙先生的说法,恋爱期间的所有赠与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这个标准怎么把握?吃饭买单算不算?看电影买票算不算?送个生日礼物算不算?如果分手就要全部算账,那谈恋爱的成本也太高了,这不符合正常的人情世故。

法官听完,没有当场宣判。

梁小姐那段时间睡不好觉,总担心法院判她赔钱。她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甚至开始想从哪里凑这笔钱。

过了几周,判决书寄到了。

梁小姐打开一看,手都在抖。

法院完全采纳了赵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写得很细,基本上是把赵律师在法庭上说的那几条核心观点,一条一条写进了判词里。法官认为,孙先生主张的赠与款项不具有彩礼性质,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梁小姐没有返还的义务。

梁小姐看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眼泪直接掉下来了。她后来跟朋友说起这个案子,反复说一句话:当初差点就放弃了,还好没有放弃。

这个案子后来成了赵律师执业早期的一个典型案例。他自己复盘的时候说,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复杂,而在于证据能不能说清事实。每一笔钱的性质是什么,当时双方是怎么说的,这些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很多人觉得打官司就是拼法律功底,但在民商事纠纷尤其是这种涉及日常生活的案件里,事实细节往往比法律理论更重要。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是把法条背得多熟,而是能真正沉下心去翻那些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从中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信息。

赵律师从那以后,在珠海本地处理了不少类似的民商事纠纷,从建筑工程到债务追讨,从公司股权到合同争议,经手的案子越来越多,慢慢积累了将近300件的办案经验。但不管案子大小,他做事的习惯一直没变——先把材料吃透,把事实理清,再谈法律上的应对策略。

这个案子也让梁小姐明白了一个道理:咨询律师的时候,多问几个人是有必要的。有些案子,不是真的赢不了,而是看你找没找到那个愿意下功夫帮你找突破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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