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翔名苑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上海市松江区文翔名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
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
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
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
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
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
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
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
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
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恹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
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共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
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
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
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
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
责成业主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
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
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
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物业678231 31、居委会67827697、方松街道拆违办57701 654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
为了确保文翔名苑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减少车辆损坏失窃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车辆管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请整齐停放
在小区停车库内,汽车按小区物业规定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及场地,关好车门,锁好防盗
锁:车内不要摆放贵重物品。
2、凡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减速慢行,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鸣号,车辆服从物业秩序
维护员的指挥,沿规定路线行驶。
3、载人或运送货物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放在秩序维护员指定位置。
4、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以及超过车辆限高或4吨以上的货
车,严禁驶入小区:
5、驶入小区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因车辆对路面、环境造成污染的,由驾车者负责打扫
清除: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造成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损失时,应依据损坏情况,照价赔偿。
6、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物业管理处有权清理,清理费用由车主承担。对于不听劝告
造成交通堵塞者,物业管理处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7、对于停放在公共部位的车辆应按时交费。
8、小区内停放大巴士汽车应服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十字路口禁止停靠
车辆。
为了使我们生活的文翔名苑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同时,为了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小区内交通通畅,请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
(二)宠物饲养:
为确保小区住户健康及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及小区卫生环境,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宠物管理规定
1、本规定中所指宠物包括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
2、小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3、小区住户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工作、生活、休息。
4、宠物饲养者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区域随地便溺,一经发现应由宠物饲养户自行清理。
5、住户所饲养的宠物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传染病,并保存己注射的相关证明
以备检查。
6、犬类饲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犬类饲养应遵守《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禁止饲养大型犬(成年犬不高于50厘
米)、烈性犬或具有疾病传染性的犬类:禁止无防疫证饲养观赏犬等:
B、携宠物犬出户时,应当加以束缚(如束犬链、戴好犬口罩等),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C、凡发生宠物犬对人伤害事故,应由饲养者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7、小区实行宠物登记制。登记方法:业主持身份证及宠物照片到居委办理登记手续犬类登记必须持《犬类免疫证》或狂犬预苗注射证明等。
8、对在公共场所及夜间等休息期间狂吠的宠物应当加以管束,凡无人看管的宠物应送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罚则:违反本规定的住户,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物业管理部门会同业主委员会
讨论,并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以督促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呈报有关部
门严肃处理。
1 0、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发生时期,按市、区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三)阳台封闭:防盗窗安装不准超出外墙壁,不准有违法搭建建筑物之行为。
(四)公共绿地:不准擅自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及损坏绿地之行为。
(五)公共部位:不准擅自占用公共部位,不准高空抛物。
第九条 (物业的维护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
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
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
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
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
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
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入,按下列第1~4方式处理
(一)在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位收费率达到95%的前提下,支付经营管理成本(收
益的30%):
(二)提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收益的40%,具体见《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三)提取业主(居民)活动室运行费用(收益的5%)
(四)补充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收益的25%)o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仍逾期不
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
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
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破坏承重墙结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向松江区房土局上报,并要求其恹复原样。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
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 三 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
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业主公开
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制定选聘方案)
业主委员会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
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 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条件的,形成业主大
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定,公开、
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委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
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
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
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
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1 1年7月1 6日 的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