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红尘修行的鱼儿-《论语新解》第328天

南宫适问于孔子曰:“羿善射,奡荡舟,俱不得其死然。禹稷躬稼而有天下。”夫子不答。南宫适出,子曰:“君子哉若人!尚德哉若人!”

南宫适与孔子的这段对话出自《论语·宪问》,其内涵深刻,反映了儒家崇尚德治、反对暴力的核心思想。以下是对这段话的解读:

背景解析

• 人物关系

• 南宫适(字子容,又称南容)是孔子的学生和侄女婿,在《论语》中多次被称赞为明理之人。

• 他通过历史案例向孔子提问,实则是借古喻今,探讨治国之道。

• 历史典故的对比

• 羿与奡(ào):羿是夏代有穷氏首领,以善射闻名,曾篡夏自立,最终被臣子寒浞所杀;奡(又作“浇”)是寒浞之子,力大能“荡舟”(指水战或陆地推舟),后来也被杀。二人皆凭武力称雄,却不得善终。

• 禹与稷:禹治水安民,后受禅让得天下;稷(周族始祖)教民耕种,后代建立周朝。二人以民生为本,因德政得天下。

对话的深层含义

• 南宫适的提问意图

他实则以对比暗示:

• 恃力者(羿、奡)虽强终亡;

• 修德者(禹、稷)以民生得天下。

问题本身已包含答案,暗合孔子“德治胜于暴力”的思想。

• 孔子“不答”的原因

• 南宫适的结论正确,无需赘言。

• 《论语》中孔子常对明知故问者“默而识之”,以此表示赞许(如“吾与点也”的沉默认同)。

• 避免直接批评暴力统治,含蓄表达立场。

• 孔子事后的评价

• “君子哉若人!尚德哉若人!”

连续两次感叹,强调南宫适是真正的君子,能洞察“尚德不尚力”的治国真谛,与孔子“为政以德”的主张高度一致。

儒家思想的体现

• 反对霸道,推崇王道

孔子曾言:“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季氏》),反对以武力压服他人,主张以德化人。

• 德政与民本思想

“躬稼”象征重视民生经济,禹、稷的功绩源于解决民众疾苦,而非穷兵黩武。这与“足食足兵,民信之矣”(《颜渊》)一脉相承。

• 对历史教训的总结

儒家重视历史鉴戒,羿、奡的结局警示统治者:失德者虽强必亡,如孔子所言“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

现代启示

• 治国或领导之道:依赖强权或技术优势(如“善射”“荡舟”)难以长久,根基在于民心与德行。

• 个人修养:才能需以德性为导向,否则“虽有周亲,不如仁人”(《论语·尧曰》)。

这段对话虽短,却浓缩了儒家对权力、道德与历史规律的深刻思考,至今仍有警示意义。

这里会让我想到一个问题,德治和法治,德治会出现人亡政息,法制则会出现制度滞后,不能一直适应社会的发展直指政治思想史上一个核心的张力:“人治”(德治)的灵活性与“法治”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您的观察非常准确——“德治”可能人亡政息,“法治”则有滞后之弊。

实际上,最理想的状态并非二者择一,而是寻求一种动态的、互补的融合。我们可以从儒家思想本身和现代治理经验中寻找答案。

一、重新理解“德治”与“法治”的真实内涵

首先,我们需要打破一个常见的误解:即认为“德治”和“法治”是完全对立、非此即彼的。

1. 儒家的“德治”并非简单的“人治”:孔子所处的时代是“礼崩乐坏”,他倡导“德治”的深层含义,是希望执政者以其高尚的品德作为制度和法律的引领与灵魂。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法律和制度需要由有德行的人来执行,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否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条文越多,盗贼反而越多)。儒家理想的“德治”是建立在“礼”(一种习惯法、道德规范和制度的总和)的基础之上的。

2. 现代的“法治”不等于“法制”: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精神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衡。它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法制),更重要的是良法之治。而“良法”从何而来?恰恰需要从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德)中汲取养分,否则法律就可能沦为暴政的工具。

二、如何取舍与融合:构建“车之双轮,鸟之两翼”

理想的治理体系应让“德治”与“法治”如同车的两个轮子、鸟的一对翅膀,相辅相成。

治理模式 优势 劣势 解决之道(互补)

德治(侧重价值引领) 灵活性、适应性、能激发内在认同、具有温度 不确定性高、易“人亡政息”、依赖个人修养 用法治将其核心价值制度化,避免因人而异。

法治(侧重制度保障) 稳定性、可预期性、权力约束、保障公平 滞后性、可能僵化、缺乏温情 用德治提供价值指引和解释原则,并通过执法者的德行确保法律公正实施。

具体的融合路径如下:

1. 以“法治”框定底线,以“德治”提升上限

* 法治作为社会的底线保障,明确规定什么“不可为”,并通过强制力惩罚越界行为,确保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平。这是稳定性的基石。

* 德治作为社会的价值导向,倡导什么“值得为”,通过教育、文化熏陶,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追求社会的和谐与高尚。这是灵活性和活力的来源。

2. 用“德”来孕育“良法”,用“法”来固化“善德”

* 法律的制定(立法)需要汲取社会道德共识。当一种美德(如诚信、敬老)成为社会广泛认同的准则时,就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将其固化,从而更有效地推广和保护。这就是“德”入于“法”。

* 同时,法律的执行(司法和执法)需要执法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即“德”),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避免机械执法。这就是“法”中有“德”。

3.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解决“滞后性”

* “法治”的滞后性不能通过回到“人治”来解决,而应通过完善的立法修法程序、司法解释机制和法律原则的运用来弥补。

* 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法律精神(往往体现着道德追求)是活的。法官和执法者在一定自由裁量权内,应秉承法律的正义精神,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判断,这正是“德”对“法”的润滑和补充。

新加坡常被看作一个成功融合东西方治理智慧的案例。它拥有极其严格、完善且被严格执行的法律体系(法治的刚性),同时政府也非常强调国家价值观、家庭观念和社会责任(德治的柔性),并通过各种政策和社会活动进行引导。其《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的“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等原则,就是试图将儒家伦理与现代法治精神结合的体现。

“这两种制度如何取舍?”

答案不是“取舍”,而是“结合”与“平衡”。

* 放弃德治,纯靠法治,社会可能会变得冰冷、僵化,缺乏凝聚力和道德高度。

* 放弃法治,纯靠德治,社会则会陷入不确定性和人亡政息的循环,公平正义难以保障。

最理想的模式是:构建一个以“法治”为刚性框架的治理体系,并将“德治”作为该体系的价值灵魂和润滑剂。 用法治来承载和保障德治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用德治来引导法治的制定与执行,使其更具生命力和适应性。这或许才是孔子在称赞南宫适“尚德”时,所期望的治国大道——一种德与法相辅相成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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