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答案】
2017年案例“小紫皮”P35页
1、结论:甲乙商议并实施绑架钱某小孩的行为,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未遂。
大前提: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
小前提:第一,甲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向钱某索要钱财,是绑架他人为人质,并向赵某索要钱财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绑架罪。
第二,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也不可能侵犯钱某小孩的人身权利,当然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钱财,所以是绑架罪的未遂。
第三,甲乙是绑架罪的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结论:乙大电话给赵某,索要钱财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大前提: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得到财物,被害人财物收到损失,该财物数额较大。
小前提:甲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的财物,之后,乙在共同的犯意之外,自行打电话给赵某勒索钱财。隐瞒赵某小孩已经死亡的真相,骗取赎金,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诈骗罪。同时,恐吓赵某,企图使赵某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处罚时从一重罪处罚。
3、结论:丙被甲欺骗,为追讨钱某的欠款而扣押钱某的小孩,是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中故意杀人或者在非法拘禁中,过失致人死亡,要数罪并罚。
大前提: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是非法剥夺是指以扣押、管禁闭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33条规定,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在行为上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前提:丙受甲的欺骗,误认为钱某欠债不还,而答应甲,根据甲的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来关押,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丙与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部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甲乙的绑架行为的合谋,一点也不知道,丙不与甲乙构成绑架罪。
另外,对于被害人小孩的死亡,有两种观点:
第一,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怕被人发觉,用手捂小孩的口、鼻子,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明知这样致使小孩窒息的概率很大,仍然为之,是间接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乙不在现场,不知道也无法控制丙的行为,即没有故意或过失,甲乙不承担责任。
第二,丙过失致人死亡,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小孩的死亡,并且对小孩的死亡结果也持反对的态度,主观上是疏忽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的分工,丙看管小孩,甲乙不在现场,没有防止、避免小孩死亡的义务,所以甲乙不承担丙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1215个字,自己写的,用时45分钟,严格审批给了18分。
· 正 · 文 · 来 · 啦 ·
【批改截图版】2018年主观题没有参考答案,主要考察学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阅卷不会以一家之言,所以本批改在学员原有基础上进行批改。为了方便考生做更直观的对比,没有打字,而是截图!(其实免费的课有很多,为什么还要花钱找人批改呢,原因很简单,就是个性化提升自己,知道自己写的优缺点,真正考试的时候避缺写优)!
· 正 · 文 · 来 · 啦 ·
【批改文字版】
1、甲乙构成架罪共同犯罪,属于未遂形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
甲乙共谋绑架,并利用丙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借此向钱某索要钱财,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钱财,所以是绑架罪的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切记如果记不清楚是应当还是可以,就写“依法”)。
2、乙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得到财物,被害人财物收到损失的行为。
乙隐瞒赵某小孩已经死亡的真相,骗取赎金一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敲诈勒索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属于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3条规定,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在行为上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丙受甲的欺骗,误认为钱某欠债不还,而答应甲,根据甲的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来关押,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丙与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部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甲乙的绑架行为的合谋,一点也不知道,丙不与甲乙构成绑架罪。
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小孩的死亡,并且对小孩的死亡结果也持反对的态度,主观上是疏忽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的分工,丙看管小孩,甲乙不在现场,没有防止、避免小孩死亡的义务,所以甲乙不承担丙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723个字,能够拿到满分。
【注意事项】
1.机考的学员在答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别写错别字,尤其是拼音;
2.建议不要写法条的具体条款号,直接用依刑法及相关规定,或者依据民法及相关规定……查法条是很浪费时间的,考察的目的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是翻法条谁快,遇到不会的大前提,或者诉讼法内容可以简单看下。别上来就靠翻法条做题。
3.题目都有数字要求,原司考第一题要求不少于400字,案例题一般控制在700字左右,原论述两问加起来不少于800字。今年可以参考这个数量作答,比如案例分析题一问控制在100字左右。
4.做题的时候尽量不要重复题干,比如:根据事实一,甲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ipone XS MAX 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你直接回答:成立抢劫罪……
5.虽然卷面分没有了,但是如果写错别字,可能是要扣分的——比如“猥亵”写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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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一考而过,顺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