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盟财富从权威人士处独家获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存管指引》)已于上周定稿,今年年底前有望正式下发。据了解,较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的《存管指引》在涉及操作层面的核心表述上已有调整。从吉盟财富掌握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修订:
一、一家平台只能选择一家存管银行
《存管指引》明确,每一家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不能多头存管。
此前,一些网贷平台虽然接入并上线了银行存管,但是资金存管只覆盖部分标的,或者接入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以此规避银行对平台资金交易的全面监测。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方面并不鼓励多头存管。比如徽商银行就明确表示,“我行资金存管目前不允许平台与多家银行进行联合存管。商务、业务、技术等多方面难以实现。”
二、明确银行存管责任边界,联合存管被毙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第八款提及,“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
《存管指引》中要求,不应外包,并不是指技术不能外包,而是指银行存管责任不能外包。也就是说,之前的联合存管模式就彻底行不通了。
所谓“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联合存管模式的平台在操作上与原来相比变化并不大,注册完成之后,会提现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之后整个存管开户过程就结束,会出现类似如下的账户,其实账户还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
截至目前,包括富友支付、汇付天下、中金支付等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动联合存管模式的发展。其中,汇付天下和恒丰银行推出了联合存管模式。
三、不再要求存管人自主开发,可技术外包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存管人的具体要求方面,第九条第二款中,要求“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统;”《存管指引》对这一点进行了补充修改,表述调整为,“自主运营和自主管理,”删除了“自主开发”这一点,对此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了。
吉盟财富认为,此举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的现状作出的修改。目前,除了工行、建行、招行等大型股份制银行具备自主开发能力以外,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在存管方面的技术储备力量并不充分。
从实践经验来看,大型银行推进存管的动力明显不足。作为银行存管主体的城商行尽管积极性高,但技术储备又达不到要求。因此,允许技术外包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监管层认为,在不影响银行独立从事资金存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在支付通道环节和系统技术搭建等环节中可以与具有成熟服务经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技术服务公司等开展合作。(吉盟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