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解禁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这条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否则轻则警告,重者罚款并撤销执业资格。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这条严厉的规定,让很多证券从业人员望而生畏,当然了现在也有很多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家人朋友账户炒股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了一种“惯例”和“潜规则”。有法不依,有令不止,实在有损法律的权威。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规定背后的含义。

    1990-1991年沪深两交易所成立,代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萌芽产生了。1999年我国证券法通过,后经历了三次修改。证券市场成立之初,无论是我国证券交易,还是我国配套的制度以及管理办法都是还不成熟的。我们的证券市场是借鉴国外的证券市场渐渐弄起来的,所以一切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在这样一个不成熟的阶段,我们面临许多未知的风险,所以有了这个办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为了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获取信息的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从而维护了市场稳定性与秩序。经历了十几二十年,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成熟起来,相关基础设施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相关信息隔离制度和风险预测管理制度有了很大的提升,诚信档案也建立了起来。虽然偶尔有大户操纵市场,但是很快就被压制下来了。所以我认为,在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成熟的阶段,我们可以解禁证券人员不可以炒股的规定。

      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证券从业人员是合法持有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在发达国家参与股票也是常态。我国法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初衷,是当时证券市场极为不成熟,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但是几十年下来,我国证券市场机制已经比较完善,诚信程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我认为,我们在证券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我们不可以“因噎废食”,“一刀切”的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因为证券从业人员的炒股对于证券市场本身是有好处的,证券从业人员有丰富的证券知识与证券投资经验,证券从业人员加入证券市场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度,证券从业人员的带头作用可以给很多中小投资者一个良好的示范,减少很多非理性投资,从而维护了市场稳定。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若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那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短时间聚集大量炒股者进行短线交易,或者一天之内做多个回合的买卖,赚取股票买卖价差,加剧股市极端狂热,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因为证券人员炒股可能带来市场不稳定就“一刀切”的禁止,无疑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事实上很多证券从业人员依旧利用别人账户炒股。虽然每年中国证监会都会通报批评几位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案件及严厉处罚,想要达到杀鸡儆猴和杀一儆百的效果但是仍然收效甚微。而且这条法律操作性不强,因为很难得知证券账户背后的实际操作人是谁,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别人账户炒股。

     我认为要想有效防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方面要从内幕信息源头进行隔离,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与风险防控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大户大宗交易报告机制。还有可以采取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完毕后,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前在证券法修订一审草案中,一度纳入了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的相关政策。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只有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和大户报告制度,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前进行报批,事后备案,才是治本之策。所以,我希望解除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规定,并完善后续相关制度。我认为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市场制度的一大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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