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果关系理解的进步让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

今天听了万维刚讲的朱迪亚·珀尔的 《为什么:因果关系的新科学》,非常有意思。

他提到了一个概念,叫做“反事实分析”。 这得从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说起。休谟曾认为因果关系是人脑的一种错觉,因果其实就是相关性。但是后来,休谟改主意了,他说所谓因果就是如果不是第一件事发生了,第二件事就不会发生。

这两个定义对应到后世的人对因果的两种态度,形成了两个派别,这两个派别都把休谟奉为祖师爷。

第一个定义纯粹是用事实说话,更有科学味道,所以一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都是学界的主流。而现在因果革命的一大成果,就是让第二个定义成为主流。

第二个定义的本质就是反事实分析。要不是 A 发生,B 就不会发生。这个“要不是”,对应的英文是 “but for” —— 这个but-for原则,恰恰是现在法律上判定 A 要不要为 B 负责的重要依据。

比如说,嫌疑人开枪,受害者头部中枪立即死亡,那么开枪这个行为就是一个 but-for。要不是你开枪,他就不会死,所以这件事你得负责。

这个道理说着简单,实际并不简单。因为它涉及到概率问题。

在高中,我们就学过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区别。平时很多人分不清这对概念不要紧,但是在进行法律判决时,就很重要,这涉及到量刑问题,也就是是否冤枉了被告。

but-for 的责任可以是间接的,需要计算一个反事实的概率。

反事实概率中有两个概念,即 “必要概率”和“充分概率”。

形象的说,你拿枪指着一个人,必要概率就是你不开枪他就不会死,充分概率就是你要是开枪他就一定会死。

只有在充分概率和必要概率都高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现代文明的法律制度,从休谟提出第二个因果关系定义,到法庭按照 but-for 原则和必要概率判刑,到珀尔现在把这个逻辑推演到必须同时考虑充分和必要两个概率,这是一条清晰但是很漫长的路,经历了几个世界。

此时重点来了!

为什么要费力搞这一套?早在休谟之前,每个人也都以为自己知道“因果”到底是什么意思。就算没有休谟,难道法庭遇到案子还能不知道怎么判吗?事实上现在我们推演出来的结果完全符合人的直觉。那我们为什么要把这些常识给逻辑化呢?

逻辑化,是用理性取代感性。

逻辑化才能把道理讲清楚。讲清楚了,在法庭上辩论才有力量。

逻辑化才能标准化。标准化了,才能普遍推广,才容易被人广泛接受。

逻辑化才能机械化。这正是珀尔本人的野心:机械化了才能教给 AI。

没错!就是为了能教给AI!

总有一天,当大量的逻辑判断把法官律师的大脑弄的晕头转向,拥有机械化了的判断方式的AI必将取代他们,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当然逻辑化也是有危险的。可能过段时间会有人说你这个逻辑有漏洞!你这是把道德和法律给变成了教条!——没错,那到时候再修改也是来得及的。

如果我们不走逻辑化的路线,一直凭模模糊糊的感觉行事,当然日子也能过下去,但是 (注意!这也是一个反事实分析)我们就永远摆脱不了蒙昧状态。而现代人相比古人,唯一值得骄傲的就是这种通过无数先哲思考过后得出的,使人类脱离蒙昧状态的一些结论,被现代文明国家所广泛接受,并写进了法律或成为了日常规范。

人类就是这样一步步从野蛮走向了文明,从低级走向了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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