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系列从投资者的视角出发,以财务报表的相关知识为基础,试图分析企业的投资价值。
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比较书面的解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
通俗点说,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偶然的损益,或者与经营业务相关,但是其发生影响了企业正常利润,具有一定误导性的损益;
更简略点说非经常性损益就是企业不经常发生的影响净利润的事项;
非经常性损益一般里说是偶然发生,不能够事先预测,而且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利润,具有一定的误导性,特别是对于只关注每股收益的大众投资者,误导性更大;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如果是公司有意为之,企图以此调节利润,那么这些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就是非常具有干扰性的,这时,企业的净利润不能够反映其真实盈利水平;
如果是出于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比如为了分割不合理的业务而出售子公司,或者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处置固定资产等等,这些都是合理的经营行为,这时候,虽然非经常性损益影响了当期利润,但是合情合理;
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站在投资者的角度,非经常性损益都具有干扰性,这种干扰性是指对于投资者做出企业盈利预测的干扰;
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需要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进行预测,预测主要基于企业历史盈利情况的分析,假设企业具有一定的“惯性”,也就是说企业在相同的环境中(即假设企业面临的条件基本不变),会展现出同过去一致或者虽然不同但是偏差不大的盈利能力;
如此,分析出企业过去的真实盈利能力就很重要了,非经常性损益就是对于企业真实盈利能力分析的干扰事项,需要我们去甄别和人为剔除其影响,还原企业真实的盈利水平;
以下以个别非经常性损益为例,进行分析;
持有或出售金融资产的损益
这里讨论的是不以金融资产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而言,金融资产涉及的损益与经营业务无关,且收益不稳定,企业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调节当期利润,所以包含金融资产相关损益的净利润,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盈利能力;
如果金融资产相关损益占当期损益份额较大,具有重大影响,应该将其和正常经营损益相分离,不应包含在对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的分析中;
金融资产对净利润的影响,应区分资产的不同核算形式进行处理,一般来说金融资产的核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和债券投资等。
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可能通过资产减值准备(存货、应收账款等),先将资产减计到一个较低的账面价值,然后在接下来的几个年度中,将资产的减值准备冲回,如此操作,就使得接下来几个年度的利润较真实情况有所增加,企业的投资价值被高估;
所以在分析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时候,不单要看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常识(参考獐子岛事件),还需要明白企业减值准备的意图是否为调节利润。
闲置资产支出
企业的闲置资产支出并不算是会计核算上的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和非经常性损益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这部分资产支出影响了企业正常的利润;
企业闲置的资产,其折旧和维护费用会计入企业的损益中,这些资产处于闲置的状态,未能给企业的利润做出贡献,却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对于投资者有一定的误导性;
闲置资产的存在,其影响主要是使得企业利润减少,公司的真实价值被低估,这种低估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其折旧、维修保养支出,降低了利润却没带来收入,二是闲置资产将来如果被有效利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盈利的增长,虽然也可能是运营闲置资产并不合算,这时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闲置的资产,应该分析其未来是否对企业的盈利有贡献,如果一直闲置的话,应该将其支出视同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
写在最后
非经常性损益影响了投资者对于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一般来说要以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来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企业的一些支出同样会影响利润水平,迷惑投资者,比如闲置资产的支出,其影响效果等同于非经常性损益,对于这些支出,也应从利润中剔除;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分析的核心在于剔除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损益,了解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
作为投资者,会计核算数据只是投资分析的参考,应该根据投资分析的需要对会计数据进行调整;
就拿利润来说,我们不应该认为会计利润是企业真实盈利能力的反映,而应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比如调整非经常性损益。
最后附上被证监会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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