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上海市各区发布了2023年1月份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公告,这个公告是各个区在自己的税务局官网上单独发布的。
那么有的朋友们就要问了,上海不是取消核定征收了吗?对的,上海确实是有发文取消核定征收,但是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内容是:
自2021年8月1日起全上海核定征收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将统一改为查账征收,也会追溯到2021年1月1日至今所有开票金额,按照查账征收补税!
意思就是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就不可能核定征收,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的。
下面以闵行区为例给大家解释一下:
闵行区总共公布的名单里面总共有3030家、而嘉定区248家,徐汇区只有11家,其他各区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可以到各区的税务局官网去查。相对来说闵行区是最多的。样本量比较大,我们根据闵行区的数据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公示的信息
公示内容
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税号、企业主姓名、经营地点、行业、定额项目、核定起止期限、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月核定税额等。
核定起止期限
从核定有效期起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止,就是说这个核定征收的有效期是以1年为一期的,明年这些企业如果还想要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就要重新再申请。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五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核定的行业
基本是全覆盖,从理发及美容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餐饮、建材等都有。闵行区最多的行业是其他食品零售(533家)和汽车零配件零售(363家)。
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
最高150000元每月,总共有39家企业;最低0元每月,闵行区3030家企业中有1161家是30000元每月,601家核定的经营额是4900元每月,91家是100000元每月。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
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根据这个政策,那为什么上海还有月销售额150000元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呢?答案可以参照这两条政策,上海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的,还有一点就是有可能这些企业是新办企业。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负率和纳税情况
税负率最高的是6.39%,最低是0%,绝大部分企业的税负率都是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核定征收的个体户是不征税的。3030家企业,有2574家企业是0税负率的,另外还有230家企业是0.72%的税负率,由此可见核定征收的税负率是真的很低,如果采用查账征收,即使是小微企业,100万以内的销售额,也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还有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算下来估计总共税负率要达到6%-7%,肯定是远远大于核定征收的。如果不是小微企业,那们企业的总体税负率就更高了。
税负率最高的是6.39%,最低是0%,见下图:
以下是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政策问答供大家参考:
个体户是不是一定可以核定征收?
个体户不是一定可以核定征收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向税务局申报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公告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