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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场热播剧《完美关系》登上了荧幕,剧情已经播到一半,频频登上热搜,评分却低出了天际线。
网友弹幕纷纷评论吐槽女主江达琳总裁与傻白甜的人设......
而最新的剧情里,分分钟想让人手撕的还有斯黛拉的丈夫崔英俊,要颜值没颜值,要事业没事业,要金钱没金钱,居然还敢出轨?!(丑人多作怪 这句话说得真是很有道理)
于是昨晚,“崔英俊恶心”登上了热搜榜:
把斯黛拉的名牌包包送给小三,开着斯黛拉的豪车接送小三,给小三租房子.....一句话 用着原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包养小三!(这种人就应该抓去浸猪笼有木有...)
这种例子,在生活中也许也是一抓一大把.....
那么,在法律上,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赠与有效吗?原配可以要回来吗?
一、原配能否要回另一方赠送给小三的财产?
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有效
1、配偶与小三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对配偶向小三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已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
2、配偶一方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配偶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若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配偶一方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并不必然损害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配偶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配偶一方对其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小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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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无效
1、配偶一方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小三,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2、配偶一方基于与小三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财产赠与小三,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3、小三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配偶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财产赠与小三,应认定无效。
4、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该配偶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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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谓也是诸多案例了,在2006年时,就有一起类似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到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应不应该保护“被小三”一方的利益?
《完美关系》中,实际上,崔英俊的小三是“被小三”的,她对崔英俊实际上没有离婚一事并不知情,换言之,她是在被欺骗的情形下才当的小三,简称为“被小三”。那么在此情况下,对于原配要回财产有影响吗?
实践中,确实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
这种观点在某些层面上来讲,有其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施行的。司法讲求的是证据,对于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小三对配偶一方已婚事实是否知情属于小三个人的主观状态,认定难度比较大。
在商业交易中,判定一个交易方对另一方的某些事实是否知情会从其是否尽了相关的审查义务来认定。但是在感情世界里是否也能这样认定是需要慎重的斟酌和考虑的。就像在《完美关系》中,崔英俊的小三基于对崔英俊给她看的离婚证认定崔英俊的婚姻状态,因此被小三,是否要因此保护她的利益呢?但如果真将商业交易的思维搬到这里,那么是不是也应该要求小三到民政局查一下离婚证的真伪,才能认为她真的尽到了审查义务了呢?
然而,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也无法完完全全将商业交易的那一套搬到感情世界里,况且,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作为受赠者的小三也应当自担因其识人不慎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