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莫焕晶案
2016年9月,莫焕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902室被害人朱小贞、林生斌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小贞家财物,并找借口向朱借钱,上述钱款均被莫赌博输光。同年6月21日晚,莫焕晶为继续筹集赌资,决定采取在朱小贞家中放火再帮助灭火的方式骗取朱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钱。22日4时55分许,莫焕晶在朱小贞家客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共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1802室和邻居房屋部分设施损毁。2018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杭州中院开庭,不到半小时之后,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就管辖权和取证过程提出异议,并在四次提出抗议后宣布退庭,该案延迟审理。后莫焕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莫焕晶被执行死刑。该案引发民众较多关注,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恶性程度较大,体现了人性之“恶”;另一方面案件本身也存在诸多难点、疑点。在莫焕晶案中,司法机关关注舆论,又不为舆论左右,严格依据法律裁判,表征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体现了刑事法律人的冷静!
问题
1、党律师可否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莫焕晶?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何保障莫焕晶聘请辩护人的权利?
3、在法庭审理中,党律师突然离席,法庭征求被告人意见后,被告人表达了拒绝党律师辩护请求,请问此时法院如何应对?
4、结合此案谈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参考解析1: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参考解析2: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参考解析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根据《解释》第50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辩护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再做决定。
根据《解释》第313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根据《高法解释》第311条: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高法解释》第572条: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参考解析4:
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三项:
第一,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第二,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第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进行上诉等。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控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三、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