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望荣,男,生于1978年3月4日。汉族,江西南昌人,经开区桑海产业园新祺周管理处汉坪村村民。身份证号:360122197803046318 家住桑海产业园锦绣家园501室,联系电话:18970041355
被告:王桂连,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人,家住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开发大道271号,系赣G605E1号肇事车辆驾驶员, 身份证:360425197707084926
电话:15307023355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修车费82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600元。合计15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6日10时30分,天气阴,王桂连驾驶的小车赣G605E1因驾驶不慎撞上前方余望荣驾驶的小车赣AC5783,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无人员损伤。当时交警判定王桂连驾驶的赣G605E1小车负全责,王桂连本人拒绝签字,也未报保险公司,当时自行离开。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不顾交警的公正判定,也目中无法,并给原告小车造成损坏,据此原告依据交警的判定及有关《交通法规》和《民法通则》,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望荣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