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会代表劳动用工相关提案的解析

广大代表、委员纷纷为改善我国劳动用工献计献策,既体现了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注,也有助于提高广大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从而构筑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在两会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提案中,如蒋胜男代表提出的“996制度导致就业难生育率低,监督8小时工作制执行确有必要”;江广平代表提出的“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假”;赵皖平代表提出的“建议延长春节法定假期至9天,取消调休制度”;熊水龙代表提出的“建议调整双休日试点隔周三休”;陈雪萍代表提出的“建议农民工社保可按天缴纳”均引发广大网友热议。而前述提案在实务中是否具有可行性?提案中所涉及的相关制度在现行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哪些风险值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予以关注?笔者选取上述提案中的三项并通过此文对前述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相应的分析与结论仅为笔者个人观点。




关于蒋胜男代表提出的“强制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提案


蒋胜男代表提出的“强制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即强制执行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仍然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从而导致许多用人单位依然对每周实行“四十四小时工时”还是“四十小时工时”存在疑惑。


笔者认为,存在上述疑惑的真实原因实则为广大用人单位并不知悉我国工时制度的历史沿革所致。我国在正式施行双休制度前,广大劳动者曾经历过“单双休”的休息制度。1994年2月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七条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即国家在当时施行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与“单双休”的休息制度。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在第三十六条对工时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前述规定实施后,我国开始实施5.5天上班,1.5天休息的工时制度与休息制度,“单双休”休息制度也正式成为历史。


但上述规定在发布后仅仅过了不到4个月,国务院就于1995年3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其在第三条明确将工时制度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至此,我国正式迎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末双休”的工时制度与休息制度并沿用至今。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劳动法》始终未就“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作出修改,劳动部在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我国现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仍以不超过40小时为准。



用人单位违反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后果:


(一)需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企业违法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进行劳动监察。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企业超时加班,有权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且有权按超时加班的人数进行行政罚款。并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支付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安排劳动进行加班,未足额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员工以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强制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流行的“996工时制”是对我国现行有效工时制度与休息制度的严重违背,用人单位一边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另一边又追求着高额的利润回报,由此导致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等合法权益的忽视。但“996工时制”的社会负面影响也较为明显,身心疲惫的劳动者往往缺乏适度的休息与锻炼,从而易发各种职业病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996工时制”也使劳动者往往无心投身于家庭生活,导致结婚率、生育率低下。故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关于江广平代表提出的“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假”提案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时长应当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具体如下图所示: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或不安排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300%的工资报酬中包含的正常工作期间100%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不利后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期未安排年休假,年休假纠纷最多支持几年的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


“强制实施带薪年假”是否具有可行性?


实施带薪年假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进而言之,带薪年假制度可以让劳动者既有挣钱的时间,也有花钱的时间。但笔者认为“强制实施带薪年假”是否会受到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热烈欢迎仍有待商榷。站在用人单位角度而言,许多企业刚刚经历了“新冠疫情”的大考,经济下行的压力也让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了许多困难,当“活下去”都成为问题时,企业往往会更加追求经济利益从而忽视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障;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而言,“996”、“007”虽然引发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权益保护的不满,但随着我国社会“内卷”加剧,经济发达地区人才过于饱和,加之用人单位长期摆出一副“你爱干不干,你不干有的是人愿意干”的态度,导致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守护自己的“都市梦”,往往也自愿放弃了休息的权利。故“强制实施带薪年假”的愿景虽好,但需要有配套的落实机制与监管机制方可顺利实施。



关于赵皖平代表提出的“建议延长春节法定假期至9天,取消调休制度”提案


法定节假日,一般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第二条规定:


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延长春节法定假期至9天,取消调休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


“延长春节法定假期至9天”实为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春节法定假期由3天延长为5天。笔者认为,延长春节法定假期至9天不仅不阻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还可激发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疫情结束后,我国的旅游产业和影视产业迅速回暖,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韧性与强进动力。但现行春节假期只有七天,除去往返路途时间后,劳动者的实际假期较短、消费时段较短。相对集中的返程时间也导致交通拥堵,事故频发,对社会治安也带来了不小的考验;此外,假期较短也使一年到头难得团聚的一家人还未好好陪伴就要匆匆道别,对于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而言春节假期就像一场“美丽而短促的梦”,长此以往,亲情也生疏了,年味儿也淡了。故“延长春节法定假期至9天”虽然让生产少两天,但可以让消费多两天,并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增进情感交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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