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付款(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暂估价等费用,一般为合同价扣去暂列金再乘百分比):开工预付款是一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用做开工费用的提前付款。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预付款保函后,在当期支付证书中支付预付款的70%,在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3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迸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2建设期利息:各年应计利息= (年初借款本息累计➕当年借款额/2) ×年利率。
3价格调整:算合同价款差额时,应用本期完成合同价款A扣除包含在其中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确认应增加的索赔金额B作为工程预算进度款Po ,为Po=A-B。合同价差额=P-Po。

4计算各月应付工程款:先算完成工程量价款,其次进行调价的计算包括调量和超出量乘以调的单价,以及扣除不合格工程费用以及加上上月不合格本月合格的工程,接着整体乘以价格调整系数,再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最后扣除预付款。(注意事项:一搞清楚预付款的扣除,该月是否扣预付款。二搞清楚质保金的扣除,一般为每月按比例扣除,但质保金有总数卡的,扣到后几个月很可能按照比例会导致多扣(此时算到要扣质保金的最后一个月应该用总数减去前面的累积金额,而不是还用比例计算)。三搞清楚是否有每月签发的最低额度)。
5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合同终止时,发包人还需支付各类补偿款=利润补偿+承包人已支付的材料款+承包人施工设备的遣返费+承包人所有人员的遣返费+已扣留的保留金(承包人施工设备和人员的遣返费因在工程量清单表中未单独列项,所以承包人报价时,应计人总体报价。因此,发包人补偿时只支付合理部分,如剩余工程量费用占总工程量占比的比例)。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共得暂定金额付款=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完成的暂定项目付款+计日工+对指定分包人的管理费)。
6关于费用索赔中机械停置费台班单价(窝工)计算如下:机械停置费台班单价= (折旧费+检修费) ×50%+维护费+机上人员窝工工资+车船使用税。
7夜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费是根据建设需要和技术要求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而增加的施工费用。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设计、施工技术的要求,为确保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的,其增加的照明设施、夜餐补助和降低工效等费用,施工单位可另向建设单位单独计取。凡应在施工管理费中开支的场地照明费,值班人员夜班津贴,隧道、洞库、井巷等工程照明设施费,已经包括在预算定额内的必须连续施工的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施工单位自行赶工发生的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另行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属成本性质费用,会计核算上也作为工程预算成本。夜间施工增加费由建设单位负担,施工单位包干使用。故它应当在工程预算定额中统筹考虑,不宜单独取费。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夜间施工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的措施费内,建设单位不再单独支付,除非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因此,若有特殊需要需给附近居民补贴,该项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