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点:本人虽不养狗,但也不排斥狗。
本文仅针对最近各地出台的《禁食狗肉法案》中提出的“伴侣型牲畜”做反对意见。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罗翔老师的法学科普中提出的一个常识:人权是永远具有优先级的。罗翔老师讲到了一个例子:如果在人的生命遭受威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杀害、食用濒危动物?
老师的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杀只大熊猫吃都是合理合法的。
但有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判别这个人的生命真的遭受到了严重威胁?如何证明?
在《洞穴奇案》中也有对此类特殊情况做假设提问,且更为极端。
确实,这很难判别,在道德和法律的交集点中,你无论倾向于哪一边都有‘理’。
法律是圈定了一个国家的“最低道德标准”,如果说像洞穴奇案中那种人权与人权之间的博弈和争论尚且在最低道德标准之下的话。那人与动物之间存在的道德关系,就一定不在最低道德标准的范畴之内。
国家颁布“动物保护法”的中心目的应是保护生态完整性,甚至在“极端条件下”允许违反动物保护条例,先不谈这种“极端条件”如何证明,但也从法律层次上印证了“人权是至高无上的”。
而狗作为“六畜之一”,从驯化起初时,本身就是为人类“服务”的动物,更谈不上“濒危”,充其量只是在近代才被人们当作宠物养,很明显这是道德因素。
既然是道德因素,那就要参考其普遍性,是否符合“最低道德标准”这一界限。毕竟我国不像各州自治国,一旦立法,就代表全国就要遵守这一法律,而事实是:在国内许多地区和民族并没有这一概念,像浙江金华、广西玉林、江苏沛县、贵州花江等地区;汉族和朝鲜族从古至今都有吃狗肉御寒的习惯,一旦立法,就代表百万计的就业人员失业,对于朝鲜族来说甚至可能激化民族矛盾。这是得不偿失的
另外如果从道德因素上来讲,许多养猫狗的人给宠物做绝育、断尾,就是道德了吗?
在我(熱風)看来,这种行为不是“爱”,而是纯粹的自私自利行为,是把宠物当作私有财产,从未考虑到宠物的“权利”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与售卖、食用猫狗的人有何区别?都是把动物当作私人财产而已。
有些所谓的“动物保护者”,嘴里喊着口号,实际上在大街上看到瘸腿的脏土狗都不屑于看一眼。当面一套 背后一套的样子真的很难看。
中国历史上还从未有过所谓的“伴侣”动物,连农耕时期的牛都未曾享受这个待遇,狗又凭什么能得此殊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