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情葬爱(我不应该言辞过激的,是我害死了你姐)

审判长道:"本庭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赵母道:“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我儿子一条命,我不接受调解,由法庭判,只求判余爱娥死刑,为我儿子报仇。”

囡囡哭道:"我要和奶奶在一起,我要和妈妈在一起,叔叔,求求你了,不要杀我妈妈,让我和妈妈待一块,好吗?”

审判长道:“囡囡在法庭上哭闹,影响法庭秩序,请法警将囡囡驱逐出庭。”囡囡眼泪汪汪地道:“叔叔,我不敢哭了,不要赶我走,好吗?让我再看一眼妈妈吧?”

烟雨:今日一别,母女俩不知什么时候才能再见面,也许是最后一面,请审判长法外容情,让她们再看一眼吧?

审判长道:“请法警退下。”剑仁道:“囡囡现在和外公、外婆住,成天哭闹着要奶奶、要爸爸、要妈妈,可是她的奶奶已是癌症晚期,自身难保,带不了她了。在那一刻,家破人亡,她再也看不到疼她爱她的爸爸,成了一个孤儿。我们李总说了,只要能救我姐一命,就算我借再多的钱,他都答应。只要能救我姐姐,我情愿下半辈子做牛做马,报答李总的大恩大德。”

烟雨:爱娥为了救婆婆,每天凌晨两点就要起床做卖。她婆婆为了救她,不惜变卖房子,不去治病。婆媳之间能够做到这样实在是难能可贵,亲母女也未必有那么好。可以看出爱娥的本性是多么的善良,这样的人罪不当死。请法庭能够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把钱还给她婆婆,让她婆婆能够有钱看病。

依据混合过错互赔对方损失一半的原则,赵青河未婚,父母都有退休工资,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帅林的母亲身患绝症,无生活来源,还有囡囡需要抚养。赵青河和秋帅林都是本地城市户口,因此帅林的赔偿标准高于青河。只要能救爱娥一命,我方赔再多的钱也愿意。”

公诉人道:“未经检查院允许,辩护人不是律师,没有阅卷权,请法庭剥夺于剑仁的辩护权,追究律师和于剑仁泄露案卷秘密、干扰正常诉讼活动的刑责。”

烟雨:刑诉法第32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亲友都可以做辩护人,公诉人有权剥夺被告人亲友的辩护权吗?公诉人想要公然违法吗?依据刑诉法第11条、第30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

辩护人和律师一样有阅卷权,法庭应当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和辩护权,检方无权干涉。

审判长道:"本案事实不清,证据存疑,建议检查院补充侦查,查明秋帅林的死因,择日再判。”

庭审结束,剑仁的父母带囡囡先回上海。剑仁走出法庭,向烟雨讲述了庭审经过,问:“法庭应当会轻判吧?”烟雨道:"庭审经过你能记得多少,都写下来吧?我分析一下。”剑仁道:“只能记得个大概。”

回到旅店,剑仁写出庭审经过,烟雨道:“应当不会判死刑,可能会判无期徒刑吧?宣判后,你要问你姐姐是否要上诉,你无权代她作决定。”

过了一个月,法庭重新开庭,检方没能找出新的证据。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处于爱娥死刑,赔偿原告方十万元,多余的钱退还。

于剑仁变色道:“怎么会这样?不是说事实不清、证据存疑吗?检方没能查明帅林死因,如何能够判我姐死刑?”审判长道:“虽然检方不能确证赵青河有没有逼死帅林,但法律不允许报私仇,于爱娥报私仇杀赵青河于法不容,故意杀人罪证确凿,判处死刑不违法。”于剑仁道:“姐,我们上诉吧?我一定要帮你伸冤。”

于爱娥道:“这一个月来,公安机关日夜不休审讯我,逼我承认赵青河没有打帅林,帅林是失足落水。还说如果不招,就把我弟弟也抓来。我说:‘如果你们敢抓我弟弟,我就一头撞死在审讯室,宁死也不认罪。’剑仁,你一定要帮我伸冤啊,我差点被他们逼疯了。”

秋母道:“既然判处我儿媳死刑,凭什么还要我们赔偿赵青河家?我儿子的死,他们不该赔吗?法院判决不公,秋帅林他在天有灵,死不瞑目!”

于剑仁走出法庭,扶着烟雨的肩,道:“怎么会判死刑?怎么一回事?…烟雨,我们该怎么办?”

烟雨大惊失色,道:“我失策了,我失算了,我不应该言辞过激。我太天真了,我太刚愎自用了,听不进你的劝,妄图和城管局长斗,我怎么能斗得过城管局长?审判长的言辞前后矛盾,非常明显是城管局长托人找关系向法庭施压,逼法庭判处你姐姐死刑,是我害死了你姐,我该如何谢罪?

本来我应当把责任全推在赵青河一人身上,他的所作所为应该由他一人承担,说他只是一名协管,只是一名临时工,和城管部门无关,和城管局长无关。如果那样辩论,就完全符合局长的心意,就不会过问该案了。

一定是局长看到了我的辩护词,迁怒你姐姐,想要害死她。如果不是我的辩护,你姐姐原本不用死,顶多只是个无期徒刑。”

回到旅店,烟雨以手捶桌,鲜血淋漓。剑仁托住他的手,道:“我和我姐都是侠义之人,分得清是非曲直,我们不会怪你的,是他们要违法硬判,不关你的事。你帮我们写上诉状吧?我们告到省高院去。”

烟雨道:"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再难改判了。我怕了,我失去信心了,我哪里还敢再写上诉状?我哪里还敢再写辩护词?一步不慎后果不堪设想,我怕我会亲手把你姐姐送上断头台。你去请一个敢辩的律师吧?我不配再为她辩护了。”

剑仁道:"烟雨,我相信你,我觉得你写的辩护词合情合理合法,你没有错。就算是死,我们还是要你辩护,绝不另请律师。你不能失去信心,我们姐弟俩全靠你了,你不能拋下我们。”

烟雨道:“覆水难收,说出的话再也收不回来了,辩护词是改不了的,我该何去何从?我该怎么辩?是一条道走到黑还是全盘否定?”剑仁道:"既然已经捅了马蜂窝,就没有退路了,不要再犹豫了。"

烟雨道:“只能是破釜沉舟了,我已经做好了坐牢的准备。如果不能救你姐姐一命,我情愿去坐牢,以此赎罪,这样我的心情会好一点。你愿意冒坐牢的风险吗?”剑仁道:“只要能救我姐姐,坐牢又如何?"

烟雨将起诉书、庭审经过、辩护词、判决结果全写在网上,签上毛烟雨、于剑仁的大名。

在微博中写道: …本案当中有三大疑点,城管不穿制服、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出具罚单、不出具没收物品的清单,被告人如何能够确定他们是城管?

在他们把财物、工具抢上车时,于爱娥不敢反抗;在他们把囡囡抓上车时,于爱娥不敢反抗;在赵青河追打帅林时,于爱娥还是不敢反抗;在赵青河将秋帅林逼入河中淹死以后,于爱娥还不能正当防卫吗?要等到赵青河将于爱娥和囡囡逼入河中以后才有正当防卫权吗?到那时还能有防卫的能力吗?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被告人是具有无限防卫权的。赵青河已经逼死人命,谁能保证赵青河不会继续逼杀于爱娥母女俩?…审判长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宣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存疑,建议检查机关补充侦查,查明秋帅林死因。在检查院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判处被告人死刑?审判长言辞前后矛盾,不能排除有人向法庭施压的合理怀疑。

我们拼着坐牢的风险,公开案情,希望能有敢辩的律师,来为于爱娥伸冤。只有敢辩的律师,才是中国真正的脊梁。

烟雨将微博转给剑仁、李总,让李总帮忙转微博签请愿书。剑仁上传微博,李总也将微博转给政法商新闻各界朋友,并对员工说,不论是谁转发微博到网上,给带薪假一天。集了几千人签名请愿书,将请愿书照片传给烟雨、剑仁。在网上各种评论都有,有的说城管执行公务,无权反抗,只能起诉到法院;有的说故意杀人罪该处死;大多数人表示同情,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

剑仁将上诉状递交到一审法院,和烟雨赶往省高院。烟雨道:"一定要设法让省高院开庭,只有开庭,才有改判的希望,最好的结果只有无期徒刑了。"

来到省高院,烟雨将案卷、手机递交给法官,让法官看微博、请愿书。法官道:"这事我做不了主,我带你们去找院长。"到了院长办公室,院长看后,道:“你们先回去等消息,我们研究后再作决定,打电话给你们。"

过了些天,法官打电话通知,在省高院开庭二审。烟雨写好辩护词交给剑仁。一个月后,法庭开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道:“被告方在网上公开案情,泄露赵青河的情况和信息,侵犯了赵青河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请法庭追究被告方的刑责。”

烟雨: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是不允许公开案情的,辩护人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有阅卷权,侦察阶段根本就无从知晓案情。到了审判阶段,公开案情可能会导致干扰正常诉讼活动,不适宜公开案情。案件宣判以后,除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案情是可以公开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我方所公开的案情信息完全真实,没有虚构恶意诽谤赵青河,并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至于隐私权,只涉及民事赔偿的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情节较轻的,处500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五日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且我方本不应当赔偿原告方的损失,但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十万元,有失公正,凭什么要我方赔偿?如果能够救我姐姐一命,赔再多的钱我也心甘情愿。

依据刑诉法第54条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对被告人于爱娥日夜不休讯问,长达一个月之久,逼她招供。疲劳审讯属于刑讯逼供。请法庭责成检查机关调取于爱娥出入看守所在审讯室审讯的证据,追究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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