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无知者的共性,是不懂得“自己只能代表自己”

每个人的能力和认知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每个人都可能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或者情境之内是相对无知的,甚至可能是完全无知的。

在大多数较为常见的情况下,无知本身未必是过错,更未必是罪过。因为,它是一种足够常见的现象,也是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人身上的现象。

对于大多数正常人而言,只要是在正常环境当中的正常情况之下,只要自己能够认清并且敢于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无知,并且能够因为自己的无知而保持必要的谦逊,还能够尽可能地做到不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妨碍他人、拖累他人、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便大概率不会只因为自己的无知而犯下足够严重的过错,也大概率不会只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被其他正常人批判、斥责乃至直接攻击。因为,每一个有最基本的同理心的正常人都应该能够懂得: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会在一定的情况下成为相对无知的人,也都有可能对某些领域或者能力完全一无所知。

只要是懂得“为他人着想”以及“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的人,大都不会过分地要求他人,也大都不会苛责他人,并且大都不会无知到过分的程度。


然而,某些无知到一定程度的人的思维当中是没有“为他人着想”这一概念的,更没有“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这一概念,甚至可能没有“不同的人在人格、尊严上理应平等”这一概念。

在很多相对常见的情况下,最容易令大多数正常人厌恶的一种无知者,当属自以为能够“代表他人”的人。这些人总是单方面地认为,自己能够随心所欲地“代表其他人”。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甚至会单方面地认为,自己能够“代表多数人”乃至“代表所有人”。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拿不出任何公认的或者足以让多数人信服的依据,还可能会公然拒绝给出这样的依据。而且,他们从来不会考虑,其他人是否同意、是否接受他们“代表”自己。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还往往不准其他人对他们使用他们的观念和做法,也就是不接受其他人单方面地“代表”他们,除非其他人的某些观念刚好顺从他们的观念、其他人的某些观点或者目标刚好符合他们的利益。

很多人都难免会或多或少地在某些情况下见到自以为能够“代表多数人”乃至“代表所有人”的人。他们总是会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当中单方面地声称,他们的喜好等于“多数人的喜好”乃至“所有人的喜好”,他们的追求等于“多数人的追求”乃至“所有人的追求”,他们的标准等于“多数人的标准”乃至“所有人的标准”,他们的观点等于等于“多数人的观点”乃至“所有人的观点”。而且,他们从来不会只因为别人的反驳而改变观点,甚至不会因为可验证的事实而改变观点。即使有人有理有据地反驳他们乃至用可验证的事实来直接指出他们的错误,或者只是要求他们给出真实可靠的证据,他们也往往会拒不承认、拒绝回答,还可能会当众耍赖、胡搅蛮缠,更可能会辱骂、斥责每一个反驳他们、指出他们的错误的人,甚至可能会强行要求他人闭嘴或者使用自己能够使用的某些手段禁止他人发言、消灭他人的言论。

对于大多数正常的普通人而言,无论是容忍乃至接纳那些自以为能够“代表他人”的人,还是只凭自己去想明白那些人的底气、优越感到底从何而来,都往往会是具备一定难度的事,甚至可能会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事。


自以为能够单方面地“代表他人”的无知者之所以容易被大多数正常人厌恶,是因为他们的本质是:不懂得自己,也不懂得他人,还不懂得现实中的大多数人之间的实际关系,更不懂得正常的人际关系应该是什么样子。

在所有正常的现实环境之内,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是独立自主的个体,至少在人格和尊严上是这样。“独立自主”不仅意味着“自己必须对自己负责”,也意味着“谁也不是谁的仆从,谁也不是谁的附庸”,还意味着“每个人的个人成就都只是这个人的成就,与其他任何陌生人都无关”,更意味着“谁也没有权利肆意干涉谁、肆意突破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界限”。每个人的个人生活都只属于这个人自己,至少和任何与这个人毫无关系的陌生人完全无关,也不应该由任何陌生人随意强加干涉;每个人的个人实力、个人成就也只属于这个人自己,最多只和给予过这个人实质性帮助的他人有关系,和任何与其毫无关系的陌生人都完全无关,更不可能代表与这个人无关的陌生人有什么优秀之处。而且,由于诸多不同的现实环境当中存在的实际差异,生活在不同的现实环境当中的人往往很难拥有完全相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很难在不具备足够强大的实际能力的情况下向他人给出足够实用的建议。大多数人更不可能真正地“代替别人生活”,也不应该企图“代替别人生活”。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他人”,就是对他人的肆意干涉,也是肆意突破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正常界限,甚至可以算得上是“侵犯人权”。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认为他人的真实想法和基本权利不重要、可以被自己随意干涉”,也是“不认为他人在人格、尊严上和自己平等”,甚至是“把他人视为自己的仆从、附庸乃至刻意随意使用的物品”。这种行为不仅很可能损害他人的正常表达权、正常自主决策权,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让他人遭受某些方面的实际损失。即使这种行为由于某些人的无能或者方法错误而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它也很可能会让被它干扰的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让被它干扰的人厌恶使用它干扰自己的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它都至少能够证明:任何故意做出这种事的人都大概率是又蠢又坏的,还可能是自私透顶或者根本不具备基本的理智的。

几乎所有无知到擅自“代表他人”并将这一点付诸实际行动的人,都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害人。因为,他们的问题乃至缺陷,已经不仅仅是无知。


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判断某些人有没有无知到过分的程度的标准,都应该包括是否认同这一点:在没有得到其他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只能代表自己。不懂得这一点,从来都是很多无知者的共性;拒绝承认乃至公然反对这一点,更是很多无知到过分并且自身缺陷不仅仅是无知的人的共性。

无知本身可以不是罪过。但是,以无知为荣,很容易成为罪过。既以无知为荣,又以自己的无知来要求别人,更容易成为罪过。


202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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