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一名镇干部、淅川县三名村干部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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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这些“苍蝇”被拍了

一名镇干部

挪用征地补偿款帮助妻子揽储

(记者张东)为帮助在银行工作的妻子完成储蓄存款任务,多次找到某村委支书、会计,伙同二人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50万元转存到其妻子所在的银行营业所,并将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近日,开封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白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1年1月,原任开封县曲兴镇正乡镇级干部的白某为帮助妻子完成储蓄存款任务,多次找到该镇某村委支书王某、会计任某(后二人均被判刑),让二人将高速公路拓宽征地补偿款转存到其妻子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最终,碍于情面的王某、任某表示同意。

同年1月10日下午,王某、任某、白某把从公存账户内取出的征地补偿款50万元,以任某的个人名义存入白某妻子工作的银行营业所。自2011年1月10日开户至2012年5月17日清户,挪用时间一年零四个多月,在此期间该笔资金还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共计36次,产生利息及收益1万余元。

三名村干部

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牟利

(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杜海燕)淅川县3名“村官”为了谋取利益,不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将本组的集体土地租赁给淅川县路政管理所使用,非法牟利65.8万元。昨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罚金5万元。

2013年6月份,村官党某、张某和李某3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淅川县金河镇蒿坪村浸水沟村民小组的15.5亩集体土地租赁给淅川县路政管理所使用,用于建设超限站。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每亩土地每年租金900元,已支付租金65.8万元。

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3名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他们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3人系承包的集体土地后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对于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党某、张某和李某等3名被告人为获取个人利益,擅自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并超条件使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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