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的实现,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权利通过自身运行方式实现,这在英文中叫 exercise,中文叫"权利行使"。
另一种是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
按照英文的逻辑,凡是权利受到侵犯,需要通过救济(remedy)的方式来进行补救,英文中都叫 enforcement。
比较典型的是,通过诉至法院或行政机关,采取执法手段来实施权利,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中文里叫做"强制执行"。
demand letter
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比方说,被侵权人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demand letter),这是当事人采取的自力救济行为。
严格按照英文逻辑,是 enforcement。事实也是如此,英文里,我们能够看到enforcement via demand letter 的说法。
中文的逻辑则不同。我国实务界通常认为,律师函是行使权利的表现。
enforcement of security interests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中文里讲"担保权行使",是指债务人出现违约时,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利。
从英文思维的角度来看,因为有违约在先,所以担保权利的行使,属于救济措施(remedy) 的实施,实际上就是 enforcement。
例如,英文中 enforcement of mortgage 取"抵押权行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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