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一些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在公司上班,他们可能是合同期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也有可能是企业新招聘的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
那么,他们与公司是什么合同关系呢,是否还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呢?
首先,我们看法律关于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这两部规定的差别在于是否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国家规定是满足退休年龄,并且交满15年的社保。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就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二者发生了冲突,而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认定的依据。
实务中常见劳动仲裁委仅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驳回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其实是不合理的。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达到退休年龄并且领取了退休待遇的人员是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
那么达到退休年龄但是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该如何认定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呢?
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但并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故,一般都会认定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梳理如下:
案件情况 | 处理方式 | 依据 |
---|---|---|
(原单位)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关系 | (有争议) |
(原单位)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务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新单位)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劳务关系 | 《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
(新单位)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劳动关系 | (有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