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五大看点解析

来源:法律图书馆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继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在完善反恐刑事法律、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百姓权益的违法犯罪、健全惩治腐败犯罪法律规定等方面亮点多多,既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也有对法定刑的适当调整,还有针对新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增补新罪。记者从中梳理出五大看点,并请相关专家解析。

为恐怖活动培训出钱、出力均系犯罪

【草案】草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背景】我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危害和长期威胁。当前国际、国内的恐怖活动仍十分猖獗,特别是国内外恐怖活动勾连日益密切,带来的威胁与危害呈上升态势。

【点评】“草案对相关恐怖犯罪的认定,是根据恐怖活动的特点规律而作出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问题专家李伟说,恐怖活动只是恐怖犯罪的最终表现形态,此前与恐怖活动相关联的还包括组织、策划、招募、培训、提供资金等。因此,把与恐怖活动相关的活动纳入恐怖犯罪,符合当前反恐斗争的实际。

李伟还表示,草案与即将出台的反恐法相协调一致,通过法律的自身强化对遏制恐怖活动起到更积极显著的作用。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草案】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背景】公安部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1年,全国发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29%、48%;2012年,全国发生25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48%、44%;2013年,全国发生16起,因超速、超员导致的分别占81%、38%。

【点评】“这与醉驾入刑的治理思路是一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说,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交通违法甚至不算违法,这一错误观念亟待矫正。草案将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将进一步发挥法律的宣传和教化作用,强化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更加珍爱生命、守法出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指出,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广大群众要求对严惩该类行为的呼吁,适当提前刑法的介入时间,将这种行为犯罪化,纳入刑法制裁的范畴,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拟不免除刑罚

【草案】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拟对这一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背景】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介绍,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屡打屡发、屡禁不止,这应当说与买方市场需求、对买方市场惩治力度不够是有相当关系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由于多数收买者是为延续香火,虐待儿童比较少见,因此绝大多数收买者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

【点评】“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把握和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宽处理更加严格,加大了惩处力度。”彭新林认为,这将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有效消除买方需求,斩断拐卖儿童犯罪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与此同时,草案在量刑的把握上,也充分考虑了惩罚犯罪和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两方面的需要。

医闹如情节严重则将入罪

【草案】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背景】近年来,“医闹”现象屡屡出现,甚至出现专业“医闹”,“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加剧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社会危害严重。

【点评】“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罪,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消解其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彭新林说,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

【草案】草案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严格了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背景】以往,在查处贪腐犯罪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倾向。近年来,加大对行贿人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机关着重加强了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数据显示,检察机关2014年1至11月共查办行贿犯罪7449人,同比上升37.9%。今年前3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1891人。

【点评】“有时候,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获得受贿官员的证据,往往对行贿人网开一面甚至免于刑罚,但这种做法越来越不利于深化反腐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认为,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值得肯定,这有助于源头治理腐败,打消某些人通过收买官员以及官员的亲属、好友获利的企图,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记者邹伟、陈菲、王茜、徐硙、乌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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