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例如:某单位2021年3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万元未扣缴,直到5月份才补扣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这5万元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已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未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如:某单位2021年3月已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万元未在规定期限(4月1至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直到5月12日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这5万元税款,税务机关应从4月16日起至5月12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