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交法顾律师团队对所有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妨碍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标本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后总结而成,供广大法律专业人士参考。
一、案由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一般适用于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赔偿;单独因妨碍通行的行为人以及道路的管理者引发的事故,应当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
本文称“妨碍通行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件。
2、妨碍通行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侧翻路边的伸出的支架部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的,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构成特征,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保险赔偿
3、车辆行使时发生的遗洒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依法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4、机动车倾倒、遗撒运载物品在道路上,之后机动车驾驶人等相关人员对运载物已经进行了后续处理行为,但仍因这些物品妨碍交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是保险标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保险标的车辆的遗撒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属于机动车责任险赔偿范围。
5、行为人在道路上倾倒沙土等行为妨碍交通引发交通事故,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安全法或者意外发生事故的,一般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范畴,不属于机动车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三、因果关系认定
6、道路存在瑕疵、堆放物、遗落物等,占用了一定的道路面积,客观上造成了通行障碍并因此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一般认为障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7、行为人占道堆放物品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占道行为对车辆在该路段的正常行驶产生了不利影响,客观上增加了通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8、对于妨碍通行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时路面上是否存在障碍物的问题,人民法院一般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交警事故认定材料、当事人的伤情材料等证据进行认定。
四、归责原则
9、妨碍通行交通事故中,事故原因既有妨碍通行因素又有交通对方当事人侵权因素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侵权人与道路管理人依法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认定责任。
10、对于有偿使用的道路,车辆驶入时驾驶人与道路管理者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道路的合同关系;对于无偿使用的公共道路,道路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道路管理瑕疵责任。
11、妨碍通行交通事故的归责,应当先行区分事故是“机动车交通是责任纠纷”还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其次要区分交通事故侵权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再次要区分交通事故侵权人、障碍行为人、道路管理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12、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妨碍通行交通事故的责任由道路管理人、障碍行为人、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13、受害方不主张道路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依法不应当主动追加道路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五、责任形式
14、道路障碍交通事故中,障碍行为人、道路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障碍行为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时,可以认定道路管理人(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
15、妨碍通行交通事故中,多个障碍行为人均可能侵权但无法确认具体行为人时,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认定多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6、道路障碍交通事故中,事故侵权人、障碍行为人、道路管理人对于交通事故一般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应当根据归责原则及过错程度分别认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六、行为人过错认定
17、行为人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对通行造成阻碍,一般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18、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务措施不当,一般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19、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及车上物品对道路通行构成障碍,一般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20、行为人堆放物品,但如果堆放地点不属于公路范围,不对交通构成障碍的,一般不认定其具有过错。
七、道路管理人过错认定
21、公共道路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主体通行的区域,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妨碍通行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
22、道路管理人是谁,应当尽到什么样的管理义务?应当以公路管理的法律及当地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3、道路的产权人一般属于政府,但道路的管理人可能属于不同的公路管护单位,妨碍通行交通事故需要道路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对道路的管护职责确定赔偿主体是政府还是管护单位,或是两者共同承担。
24、道路管理人对于道路障碍应当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但该义务应当理解为合理、及时的履行而不是随时随地的时刻履行,如果事故并非道路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而发生,可以不认定其过错责任,由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25、道路管理人对于道路障碍进行了清理、防护、警示,或者已经通行相关行为人处理的,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其已实施上述行为则可以免责,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八、举证责任
26、道路管理人未能履行道路管理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除外。
27、妨碍通行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道路管理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人民法院可以不支持其主张道路管理人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