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事关系是流变发展的,所以,当从相对静态的视角描绘了特定时间的一个法律关系以后,还必须探求其来龙去脉,应当追问,是什么样的法律上的原因导致法律关系以现在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的搭配状况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没有这样的原因,拿过去的法律关系本该如何;现在的法律关系中的内容要素,如权利、义务与责任,又决定了这一法律关系应当向哪种法律所期望的未来形态发展,以及它还可能因为其他哪些原因,向其他方向发展。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是因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根据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当事人之间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或消灭或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要素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易言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是因一定法律原因的具备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一、依据——规定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规范
在传统民法中,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就是指某种事实或客观现象———法律实施,但事实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方向,无外是在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中早已预测并决定了的,所以从广义上看,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决定将来法律关系如何发生、变更与终止的依据。
作为依据的法律规范只是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其中主要是当事人进行怎样的行为),将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以什么性质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为要素的法律关系,或这个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规定了抽象的指引性模式,从而供社会公众据以行事。所以,有了法律规范并不是说就会产生事实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说有了这种可能性,直邮u 党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真实发生,这种可能性跟才能转化为现实性。
这也提醒我们,要预测一个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以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准绳。同样一个法律事实,在过去的法律规范,与现在已经修改的法律规范中,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类型与内容就可能是不同的。
二、原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与具体事实性的根据。并非任何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自然界绝大多是能引起各种自然变化的自然现象,如风雨雷电、日出日落,多无法引起民法上的后果;人类日常行为,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也往往难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即使某些人类行为可以引起其他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后果,如单纯的行政命令与服从行为会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但却不一定能一起呢你民法上的某种后果。所以,一个客观事实能否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关键就要看是它能否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在学理上,一般将民事法律事实氛围事件、行为,以及由两个以上事件、行为,或由它们混合做成的事实构造。其中,事件与行为以是否由人类意志控制其发生而区别,是民事法律事实最基本的一组分类。
(一)事件
事件,又被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时间的经过、不可抗力,等等都属于事件,它们一旦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就能够引起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的消灭,时效的完成,民事责任的免除等等法律后果。
(二)行为
行为,指受主体意志支配,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人类活动。行为时最为常见与重要的法律事实,他又一下几组基本分类:
1·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并希望其意思表示中所设想的法律效果能够被法律承认,从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通常的民事活动格都以表意行为的方式为之,如买卖、赠予、遗嘱,等等。表意行为能否真令人“心想事成”,还要视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或欠缺完整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意思表示,法律不考虑行为人内心所欲及行为能力,径行规定该行为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民法径行赋予一定行为以法律效果所考虑的因素一般有:依诚实信用原则以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的需要,或依公序良俗原则以实现社会利益分配、再分配的公正的需要等等。事实行为包括先占无主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生产劳动成果、创作作品等等。
2·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至少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中,合法的表意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合同约定的义务,侵害合同债权的行为,即违约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因过错,或在特殊条件下的无过错的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性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即侵权行为。
3·非权力行为与权力行为
这里的非权力行为,是特质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为唯一目的的,市民社会内部的纯粹民事活动。但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往往不限于此。某些引起公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也能附带性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调拨财产的行政命令;针对变更之诉的法院判决;没收公民个人财产的行政、司法制裁措施;等等。这些行为本是行事国家权力的行为,但由于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附带变动,仍可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特殊组成部分。
(三)事实构造
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依法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即可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件、行为,或它们的混合体,才能引起一个法律后果,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需要存在被继承人省钱进行了合法有效的遗嘱行为、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
三、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因一定法律原因的出现,依法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结果。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民事主体之间建了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主体取得了权利,或承担了义务、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可分为绝对发生与相对发生两种基本形态。
1·民事法律关系的绝对发生,是指一项民事法律关系就世上任何人而言皆原始的创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原始的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情况。例如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便会在西安站人与其他不特定主体之间引起一项以被占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绝对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加入一项在其加入以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从而成为该项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情况。这就是所谓法律关系的发生,仅就特定加入者而言,故为对其个体的相对发生,如债务承担,即取代原债务人地位成为一个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新债务人,对新债务人而言,即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发生。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或相对的终止,也即权利行使完毕或权利被让渡,义务人旅行义务完毕或义务被转让、被解除。对应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可以氛围两种形态。
1·民事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是指一项民事法律关系对时尚任何人皆告完全的,终极的消灭。例如音客体物的蔑视而导致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绝对消灭,又如因债务完全履行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绝对消灭。
2·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是指特定民事主体推出一项在退出以后扔将继续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这里所谓法律关系的消灭,仅就特定退出者而言,故为对其个体的相对消灭,如债务承担,原债务人被他人替代而退出该债权债务关系,对新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消灭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从广义上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各个方面,主体、客体与内容上的变化。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在很多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与相对消灭。此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还包括主体人数的增减,如当事人的入伙、退伙会导致合伙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的增减。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发生变化。如合同当事协商将合同履行方式的给付一头耕牛换为提供劳务若干。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类型、范围、程度等方面的变化。例如,因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而导致其承担的合同债务转变为违约责任;又如,债务因部分清偿而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程度。再如,买卖双方因交付客体物的行为,而变更了各自在标的物所有权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关系内容要素的类型:出卖人丧失所欲劝而降为标的物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一般义务人,而买受人则由一般义务人上升为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