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刘奶奶拥有总价值1亿余元的财产。因为身患重病,提前留下遗嘱。
刘奶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因病去世,留下妻子孙某照顾刘奶奶。二儿子结婚了,生育一个儿子。三儿子还没有结婚。保姆与刘奶奶情同姐妹,深得彼此的信任!刘奶奶先后立了3份遗嘱,1份遗赠扶养协议。两个儿子认为刘奶奶的大儿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由于3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产生法律纠纷。刘奶奶的家人找到农权律师咨询本案。我们看看3份遗嘱的争议焦点有哪些。第1份遗嘱是刘奶奶亲自写的遗嘱,双方签字确认,属于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只有大儿媳妇长期赡养她,保姆李某精心照顾她。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一个50平米的房子由保姆继承。其他所有财产留给她的大儿媳妇继承。因为二儿子对刘奶奶有过打骂行为,表示不给二儿子留遗产。后来,由于三儿子即将结婚,想要一套婚房,刘奶奶答应立了第2份遗嘱。遗嘱被打印出来,刘奶奶和三儿子双方签字并按手印。主要内容为:大儿媳妇、三儿子均等继承刘奶奶的所有遗产。当二儿子得知自己得不到任何遗产之后,表示自责和悔改。刘奶奶基于对唯一孙子的喜爱,选择原谅二儿子,于是在二儿子一家人的催促下,又立了第3份遗嘱。内容包括原谅二儿子一家人以前的不孝行为,刘奶奶的所有财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以上内容由一名医院护士为其录视频保存。第3份遗嘱被二儿子拿去做了公证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到底哪份遗嘱有效呢?
我们认为:刘奶奶立的第1份自书遗嘱有效!虽然第3份遗嘱表面是最后一份遗嘱,还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理由是第3份遗嘱没有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见证,缺乏遗嘱有效的要件。第2份遗嘱同样没有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见证,缺乏遗嘱有效的要件。所以也是无效遗嘱。虽然根据旧《民法通则》规定,立多个遗嘱的,同时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最为有效。但是新《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综上所属,由于第2份和第3份遗嘱无效,推定第1份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第1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第3份公证遗嘱。关于刘奶奶二个儿子对“大嫂”继承权的质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使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大儿媳孙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文作者: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