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赖成龙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无讼法务特约作者
创业维艰,因创业者在创业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在其中,团队风险应是最大的一种。一个项目在商业逻辑可行的情况下,人是最关键、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在投资领域有一句话,“投资就是投人”。
我认为团队风险最大的来源在于项目中各个创始人之间的投入和产出不相匹配产生的心理失衡。从法律角度来看,不相匹配就是创始人之间的投入与其持股比例不相匹配。有句古话“共患难易,同富贵难”。许多公司刚刚开始盈利,还未走上正轨,就因此而土崩瓦解。
而且在种子轮、天使轮等前期阶段,若公司存在股权方面的重大风险,会阻碍专业投资者的进入。若事先未设计好相应的解决机制,创业者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因此,本文着眼于梳理专业投资者进场前创始股东之间的股权架构应如何设计。
问题一:不同创始人之间贡献有很大的差异性,股权比例分配如何做?
制定股权分配计划的第一步,是分析每个因素的贡献;下一步是为每个因素分配权重,评估每位创始人在每个因素上的贡献,最后得出结果。每个因素的权重分配依据的是各个因素在项目商业计划中的重要性。以下为创始人股权分配表范例,供大家参考。
在各个创始人之间的股权比例确定后,各个创始人依其持股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制下,股东可迟延履行出资义务。各个股东可签订协议约定,若有股东未按比例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其仅享有其实缴部分的表决权及分红权。
且在创立之时,公司会通过整体稀释的方式,预留10%-20%的期权池以便后续吸纳优秀的人才。期权池应由领头创始人代持。
问题二:在初创期,传统投资者应占有公司多少股权比例?
在实践中常见到,创始人内部股权比例确定后因没有充足的初始资金,从而引入传统投资者。但这些资金往往不是来源于天使投资人或机构投资者,而是传统投资者。而且传统投资者为进入项目,还会承诺其具备某些资源以供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由此导致传统投资者与创始人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笔者认为,钱在创业初期不是决定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团队才是。因此在传统投资者需给予创始人一定的溢价。溢价的多少依据创始人的商业计划书及创业团队而定。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6号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表明,股东内部可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债转股的方式也可供选择。但这种方式在中国较为少见,美国较常运用。
因此若创始人存在实物或技术出资,实物或技术评估后与创始人认缴的股权比例存在差额,差额为负的话,由实物出资的创始人补足差额或差额部分。差额为正的话,可参照传统投资者的处理方式。
问题三:创业初期需要快速决策,若股权比例过于分散,如何解决?
在创业初期,存在团队磨合,很多项目因为创始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错过了好的发展机遇。因此投资人选择项目时,希望创业团队有个高效的决策机制。从法律角度上看,就是表决权归于一人。依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若创始人中存在未全情投入项目的人可采取股权代持,后续这个人退出时,程序也较为简便;
若为传统投资者可选择表决权委托,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因委托是可撤销的,若没有设定违约金,会存在较大的风险;
若创始团队股权比较分散,可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当创始人意见产生分歧时,以带头创始人的意见为主。且如果引进投资人,在创始团队股权不断被稀释的过程中,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可以稳固创始团队的控制权;
若创始团队中除了创始团队外,有较多的员工持股,可搭建持股平台持有目标公司股份,以防人员变动频繁造成股权结构不稳。
P.S.:专业投资者投资目标公司时,为规范公司治理,会要求目标公司及其全部股东签订《股东合作协议》(或称“合资经营协议”)。在早期融资中,协议会约定专业投资者对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在后期融资中,协议会约定董事会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专业投资者占有其中的一个董事席位。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董事会表决通过。通过设定这样的条款规避公司之前存在的股权架构不稳的风险及保护投资人的权利。
问题四:各个创始人之间的贡献与原先设定的股权比例不相适应,应如何调整?
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朝着既定的轨道前进。无论一开始的股权分配设定的再详尽,在实践中总会有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有的股东贡献偏低,占其他股东的便宜。有的股东贡献比原本预想的要高,出现心理失衡。
因此股权架构设计就需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除了预留的期权池之外,还可预留10%-20%的内部激励池。创始团队内部在衡量每个创始人的作用之后,应针对各个创始人设计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因市场情况错综复杂,为此可设定不同时间阶段的量化指标。每个阶段依据各个创始人实现指标的程度,从内部激励池中拿出一部分的股权予以分配。
问题五:专业投资者进入前要求领头创始人购买对公司无贡献股东的股权,但往往代价过大,应如何规避?或联合创始人中途欲退出,双方无法谈拢股权价格,陷入两难境地,应如何调整。
在投融资界经常听到的故事是,有的创始人中途撂挑子,但却不放弃公司的股权,其他创始人又想继续经营,陷入两难境地。而专业投资者对目标公司尽调时,发现这种情况,会要求创始人购买该部分股权。而知晓这个消息之后无贡献的股东往往会狮子大开口。相反有的创始人离开公司之后,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创始人,但双方却对该部分的股权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间成本、沟通成本非常高。
因此,就需要设立相对明确的股权退出机制。其中需要考虑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工作年限和股权价格。因若中途退出,在退出之前,该创始人对公司有贡献,退出之后,该创始人对公司没有贡献。基于此,出现了股权分期成熟的制度安排,网上流传的真格基金的一页纸termsheet也有该项要求。期限一般以四年或五年为期。
若公司整体存在亏损,其他创始人又想继续经营,股权价格以公司净资产为标准来进行确定。
若公司整体存在盈利,笔者认为应当对退出前后两个阶段的股权价格进行区分。后一个阶段的股权价格以股东对应出资部分的本金及年化利率6%-10%的标准确定。前一个阶段的股权价格结合工作年限、公司的盈利状况及预计项目估值,在其对应投资额1.2倍至2.5倍的区间中确定。因为早期的专业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一般在5倍至10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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